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債務的順序是什么

導讀:
補充連帶主義的規定,強調了合伙事業的團體性,界定了合伙財產與合伙人個人財產的范圍,既保護了債權人的債權,又公平合理地解決了合伙人的債務承擔,從理論上講,我國法律規定補充連帶主義是科學的。那么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債務的順序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補充連帶主義的規定,強調了合伙事業的團體性,界定了合伙財產與合伙人個人財產的范圍,既保護了債權人的債權,又公平合理地解決了合伙人的債務承擔,從理論上講,我國法律規定補充連帶主義是科學的。關于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債務的順序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債務的順序是怎樣的
民法通則第35條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是,對合伙財產和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合伙債務的先后順序卻沒有規定,各國法律對這一問題規定了兩種不同的原則:并存主義和補充連帶主義。
并存主義,就是對合伙債務,由合伙財產和合伙人個人財產負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就合伙財產和合伙人個人財產選擇請求清償。采取并存主義的國家,主要有瑞士和德國,補充連帶主義,就是對合伙債務,債權人應首先要求以合伙財產作為清償,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各個合伙人就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即合伙人個人對合伙債務僅負補充責任。
二、合伙人個人財產如何清償債務
就并存主義而言,由于有合伙財產和合伙人個人財產作為合伙債務的雙重擔保,而且就合伙財產還是就合伙人個人財產償還債務的請求權由債權人選擇行使,這無疑對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并存主義的規定,對債務人的要求過嚴,因此,我國應采取補充連帶主義,其理由是:
1、合伙經營是共同經營,合伙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其對外所負的債務,自然是合伙共同債務,它與各個合伙人固有的單純的個人債務自然不同,合伙債務不應當成為合伙人個人的當然債務,對于共同債務,應當先用合伙共同財產清償,同時,合伙債務的承擔責任與個人經營的責任也應當有所區別,只有在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時,各個合伙人對于尚未清償的部分,才能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才有權對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請求全部清償,如果合伙財產足夠清償合伙債務,債權人只能請求用合伙財產清償。
2、在合伙債務的清償中,并非所有合伙債務的清償都會涉及到合伙人個人財產,合伙債務中的營業債務,常不超出合伙財產的范圍,用合伙財產完全可以清償,無需用個人財產清償,如果債權人在合伙財產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僅要求合伙人以其個人財產單獨承擔全部合伙債務,將發生下列后果:
首先,雖然合伙人個人對合伙債務須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是,這種責任對于合伙債務具有相對性,由于合伙人擁有的個人財產的數量有限,且常常少于合伙債務,因此,單個合伙人個人財產對合伙債務的擔保就具有有限性,如果債權人指定某合伙人單獨承擔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一旦被指定的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合伙債務,該合伙人一時又無法籌集足夠的資金履行給付義務,會導致債務履行的遲延。
其次,合伙債務是設有擔保連帶之債,連帶之債消滅而在合伙人內部轉變為按份之債就成了無擔保之債,某個合伙人單獨履行了結付義務之后只能分別向其他合伙人求償,而不能要求其他合伙人對他承擔連帶責任,他能否及時得到補償取決于許多因素,他的債權遠不如合伙的債權人來得可靠,這樣有可能發生一系列權利、義務關系的爭議。
因此,合伙人的連帶責任,只是對不足額即虧損承擔連帶責任,并存主義導致合伙人對全部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與合伙是合伙人的共同事業,合伙財產是合伙人共同財產的團體性不符。
3、補充連帶主義同樣可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補充連帶主義與并存主義,就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言,只是債權人求償次序不同,就債權擔保而言,二者的效力和后果完全相同。補充連帶主義的規定,強調了合伙事業的團體性,界定了合伙財產與合伙人個人財產的范圍,既保護了債權人的債權,又公平合理地解決了合伙人的債務承擔,從理論上講,我國法律規定補充連帶主義是科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