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借貸糾紛證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導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的規定,借條效力優于其他的證據完全證明力。如果被告否認并且提供了足以懷疑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否認,經審查無法認定借貸關系是否存在,對于數額較小的借貸,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債權人已經完成證證明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于數額較大的現金支付,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并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詢和法庭的詢問。那么如何判斷借貸糾紛證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的規定,借條效力優于其他的證據完全證明力。如果被告否認并且提供了足以懷疑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否認,經審查無法認定借貸關系是否存在,對于數額較小的借貸,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債權人已經完成證證明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于數額較大的現金支付,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并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詢和法庭的詢問。關于如何判斷借貸糾紛證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踐中,當事人沒有借據、沒有借款合同,而是以口頭借貸關系為事實依據向法院訴訟的情況比較常見。即使在原告提供欠據或借款合同,白紙黑字表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但對方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抗辯證據導致案件復雜,借款關系難以認定的情況亦不鮮見。此時,人民法院就應當注重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問題。
法院是如何判定借貸證據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呢?
1、若是債權人在提起訴訟時,沒有借條或沒有借款合同,而是以口頭借貸事實依據向法院訴訟,那么若債權人的抗辯導致案件復雜,那么就當參考其他的借貸證據。
2、在債權人沒有借條和借款合同等書面證據時,法院可以參考雙方當事人的口頭陳述。
對于借條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的證據效力,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借條是書證,在必要時也可以成為物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的規定,借條效力優于其他的證據完全證明力。況且根據一般生活常識,如果雙方不存在事實上的借貸關系,借款人也不會隨便給借條持有人出具借條,在借款人沒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借條效力的前提下,借條應當能夠直接證明雙方當事人借貸關系成立。因此,除非對方當事人有確鑿的、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借條所記載的內容,否則,(原告)借條持有人請求出具借條的借款人(被告)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一般應得到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要證明借貸關系的成立,不能僅憑一張借條就認定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出借人要證明民間借貸合合同成立與生效,除了提供借條這一直接證據之外,還要證明其確已支付了借款。因為現實中存在很多借款人已經還款但沒有要回借條的情況;也有出具了借條但未獲得款項;甚至還存在被強迫打借條等特殊情況。單憑一張借條并不能證明借貸關系的成立,原告沒有完成舉證責任。如果被告否認并且提供了足以懷疑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種觀點認為,原告主張以現金支付的方式出借款項,除借條之外,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存在借貸關系。被告否認,經審查無法認定借貸關系是否存在,對于數額較小的借貸,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債權人已經完成證證明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于數額較大的現金支付,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并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詢和法庭的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即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至于數額大小的判斷,由法官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予以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