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具體體現在哪些地方?

導讀:
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條件下,擔保物權制度的目的就是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一種物權。我國物權法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所謂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以主債的成立為前提,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并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那么擔保物權具體體現在哪些地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條件下,擔保物權制度的目的就是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一種物權。我國物權法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所謂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以主債的成立為前提,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并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關于擔保物權具體體現在哪些地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來說,債務人對于自己負擔的債務,應當以其全部財產負履行義務,也即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為其債務的總擔保。在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變賣債務人的財產,以其價金清償債權。債權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對于同一債務人,不妨有同一內容或者不同內容的數個債權存在。
對于同一債務人,可能發生負債超過其財產總額的情況,而一切債權都處于平等地位,期間并不發生順位(次序)的問題。同一債務人的數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都平等享有債權,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總債權時,就要依各債權人的債權額比例分配,債權人的債權就會得不到完全清償,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債權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債務人讓與財產于他人時,該部分財產即失去擔保的性質,因而不能發生債務人以讓與財產的行為而致損害于債權人的結果。
可見,即使債務人現時有充分的財產負擔債務,但債務人可隨時增加債務額,又可隨時讓與財產于他人,債權人仍有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危險。債權人為避免這種危險,乃依靠特別擔保方法保障債券。這種特別擔保方法有人的擔保、物上擔保、金錢擔保三種。人的擔保就是保證、金錢擔保指的就是定金。物上擔保,即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供履行債務的擔保,不論債務人是否負擔其他債務,也不論債務人是否將此擔保讓與他人,債權人對此擔保物得優先直接行使權利,以之供債權清償。這即是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的特征有哪些:
擔保物權是傳統民法上典型的物權形式。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條件下,擔保物權制度的目的就是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一種物權。其特征在于:第一,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
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主債債務的履行,使得債權人對于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它是對主債權效力的加強和補充。我國物權法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二,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
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為不動產,質權、留置權則為動產),否則就無從由其價值中優先受清償。這里的特定,應解釋為在擔保物權的實行之時是特定的。所以,于將來實行之時為特定的標的物上設定擔保物權仍然有效,如以流動倉庫中的貨物為質權標的物。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第三,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屬于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權以對標的物實體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為目的;而擔保物權則以標的物的價值確保債權的清償為目的,以就標的物取得一定的價值為內容。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第四,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所謂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以主債的成立為前提,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并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