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外提供保證的限制條件是什么

導讀: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限制條件是什么公司章程規定的擔保決議通過方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分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分公司是法人公司設立的分支子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業務、人事、財產等方面均受法人公司管轄,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公司法將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情況單獨予以規范,或許也正是出于這樣的考量。那么公司對外提供保證的限制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限制條件是什么公司章程規定的擔保決議通過方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分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分公司是法人公司設立的分支子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業務、人事、財產等方面均受法人公司管轄,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公司法將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情況單獨予以規范,或許也正是出于這樣的考量。關于公司對外提供保證的限制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限制條件是什么
(1)公司章程規定的擔保決議通過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可以看出,對于擔保是由股東會議通過還是由董事會議通過,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約定。
(2)法定必須由股東大會通過的擔保決議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也就是說,為本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的擔保,必須經過股東會議通過,而不能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來由董事會通過。
另外,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
應當由股東大會審批的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分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
分公司是法人公司設立的分支子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業務、人事、財產等方面均受法人公司管轄,不能獨立承擔責任。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十四條,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2、《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根據上述法律,分公司的人員、經營和財產由總公司管理,不能獨立承擔對外事務的責任。因此,《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限制了子公司提供擔保。經總行書面授權,分公司可以在授權范圍內向外界提供擔保(如擔保方式、期限、擔保期限等)。
3、分公司不以書面形式或者超出授權范圍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擔保無效。公司職能部門是指公司的市場營銷部、銷售部、財務部等部門,是公司的組成部分,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公司各職能部門對外擔保的規定與分公司相同。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除經總行授權外,總行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不得為擔保人。職能部門、分支機構未取得總行授權提供擔保的,擔保無效。職能部門或者部門因擔保無效有過錯,還應當按照擔保法解釋第七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在債權人中也有過錯,承擔不超過債務人部分不能清償的1/2。
5、綜上所述,分公司是法人公司設立的分支子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業務、人事、財產等方面均受法人公司管轄,不能獨立承擔責任。
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情況
如果沒有經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就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了擔保,則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此擔保合同無效。
與第一種情況不同,這種情況下,公司股東與實際控制人與公司有著密切的聯系,包括經濟上的聯系和法律上的聯系,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決策有著一定的影響力,更有可能也更有能力利用公司擔保來謀取私利。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行為,保護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經濟秩序,有必要對這種擔保設置更高的門檻。公司法將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情況單獨予以規范,或許也正是出于這樣的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