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抵押擔保的法律分析

導讀:
目前,我國農村抵押擔保存在抵押物范圍窄、抵押登記混亂、抵押權行使受到諸多限制等問題。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強制拍賣中,由于我國沒有專門的民事執行法,抵押權人提起訴訟,法院要先受理而后通過審理做出判決,然后在當事人一方不執行判決時,方可經執行程序強制執行抵押財產。這一繁瑣過程不利于抵押權的實現,與講究高效率的《擔保法》精神背道而馳。那么我國農村抵押擔保的法律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我國農村抵押擔保存在抵押物范圍窄、抵押登記混亂、抵押權行使受到諸多限制等問題。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強制拍賣中,由于我國沒有專門的民事執行法,抵押權人提起訴訟,法院要先受理而后通過審理做出判決,然后在當事人一方不執行判決時,方可經執行程序強制執行抵押財產。這一繁瑣過程不利于抵押權的實現,與講究高效率的《擔保法》精神背道而馳。關于我國農村抵押擔保的法律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我國農村抵押擔保存在抵押物范圍窄、抵押登記混亂、抵押權行使受到諸多限制等問題。這些弊端的存在,使農民不能充分利用土地,自身利益得不到充分保護,制約了整個農村經濟和農業的發展。如何克服上述弊端,實現農村信用擔保制度的科學化,已成為我國民法典制定過程中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本文催天下小編就如何建立和完善農村信用擔保體系進行了探討。
農村抵押擔保中存在的問題
1、抵押權客體范圍過窄
我國法律規定動產、不動產及其用益物權可以作為抵押物,但由于立法技術和其他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擔保法》和《物權法》)采用了列舉式及禁止式兩種方法來限制擔保物的范圍,造成擔保物的范圍過窄。與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相比,農村借貸市場上可以用來抵押的物是少之又少。
《擔保法》第37條第2款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屬于不能抵押的財產;僅僅在第34條和36條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而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現行《物權法》也未改變這些規定。這些規定無不反映了農村抵押擔保中抵押權客體過窄問題。
2、抵押物登記制度混亂
《物權法》原則之一是物權公示。所謂物權公示原則,即物權的變動必須以一種客觀可以認定的方式加以展示,從而獲得社會和法律認可的效力。然而,我國目前的登記規則混亂,出現多頭監管的現象。
《擔保法》第42條規定,我國不動產登記分別由以下行政部門管理: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
實踐中經常出現交叉登記管理的現象,加之對鄉村企業廠房的登記沒有具體的登記機關,增加了登記難度,從而降低了抵押登記的公示效果,給交易安全帶來隱患。
3、抵押權的實現限制過多
《擔保法》第53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拍賣為例,在實踐中,針對來自農村的抵押物進行拍賣時往往有以下不便:
一是實現以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的權利曲折艱難。
我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因處分抵押財產轉移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先辦理征地手續,將抵押土地轉為國有,然后再按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辦法進行處置。這樣人為設置了城鄉堡壘,使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擔保的實現更加困難。
二是采取訴訟方式實現抵押權時程序過于繁瑣。在強制拍賣中,由于我國沒有專門的民事執行法,抵押權人提起訴訟,法院要先受理而后通過審理做出判決,然后在當事人一方不執行判決時,方可經執行程序強制執行抵押財產。這一繁瑣過程不利于抵押權的實現,與講究高效率的《擔保法》精神背道而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