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需要完善的地方有哪些

導讀:
但目前的代位權制度在《合同法》中的規定太抽象,太嚴格,盡管在僅有30條的《合同法解釋》中用12條的篇幅對代位制度進行了解釋。這一現象既表明了我們對代位權制度的重視,同時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現有的代位權制度還很不完善。因而在現實審判活動中,行使代位權進行訴訟的案件并不多,故催天下小編就進一步完善代位權制度提出一些設想。故建議將代位權的權利范圍應擴大債務人的債權范圍如未到期的債權等,當然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除外。顯然,我國代位權只能以訴訟方式行使。那么代位權需要完善的地方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目前的代位權制度在《合同法》中的規定太抽象,太嚴格,盡管在僅有30條的《合同法解釋》中用12條的篇幅對代位制度進行了解釋。這一現象既表明了我們對代位權制度的重視,同時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現有的代位權制度還很不完善。因而在現實審判活動中,行使代位權進行訴訟的案件并不多,故催天下小編就進一步完善代位權制度提出一些設想。故建議將代位權的權利范圍應擴大債務人的債權范圍如未到期的債權等,當然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除外。顯然,我國代位權只能以訴訟方式行使。關于代位權需要完善的地方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目前的代位權制度在《合同法》中的規定太抽象,太嚴格,盡管在僅有30條的《合同法解釋》中用12條的篇幅對代位制度進行了解釋。
這一現象既表明了我們對代位權制度的重視,同時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現有的代位權制度還很不完善。因而在現實審判活動中,行使代位權進行訴訟的案件并不多,故催天下小編就進一步完善代位權制度提出一些設想。
1、代位權的權利范圍應予以擴大
現有的代位權制度規定將代位權行使的范圍限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和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這樣的代位權的權利范圍過窄,不利于代位權人的債權的保全和實現,不能充分發揮代位權制度的應有效能。
依照現有的代位權制度規定,次債務人瀕臨破產時,債務人預到期的股息和紅利等財產,若債務人怠于主張權利,則債權人是否能行使代位權?限于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規定,同樣也不利于代位權的行使。如債務人怠于行使對自己明顯不利的合同的撤消權、怠于申請已生效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法院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盡管這些怠于行使能顯著地給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失,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這顯然有悖于代位權立法之初衷。故建議將代位權的權利范圍應擴大債務人的債權范圍如未到期的債權等,當然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除外。
2、在程序上應有更具體的規范
盡管《合同法解釋》中對原來的《合同法》有了較大的補充作用,我們不難發現其可操作性還是不夠。如各有關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問題,當出現多個代位權人時如何通過合理的程序處理其實體權利,在執行程序中應減少對代位權行使的限制等等。
建議,可以根據各債權人主張代位權的時間為序,以各代位權人向法院起訴的時間為準;執行中擴大代位權的行使,增加對第三人異議的審查程序。
這樣有利于鼓勵債權人積極行使代位,有利于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同時也是對權利沉睡者的價值否定。
3、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方式單一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方式只能通過司法程序行使。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僅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
顯然,我國代位權只能以訴訟方式行使。至于訴訟方式以外的仲裁方式、直接行使等手段因法律沒有規定,顯然不予許可,不夠周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