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措施的必要性以及落實擔保措施時應注意的問題

導讀:
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擔保措施的必要性以及落實擔保措施時應注意的問題。首先,要避免無效保證合同的出現,其次是要防止保證期間超過的風險。同時,貸款人應明白,在合同關系中,僅起居間介紹作用的人,是不承擔保證責任的。只有明確表示在被保證人不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人愿意代為履行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才被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質押合同只有在質物轉移到質權人占有時才生效,僅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而不轉移質物的占有,質押無效。那么擔保措施的必要性以及落實擔保措施時應注意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擔保措施的必要性以及落實擔保措施時應注意的問題。首先,要避免無效保證合同的出現,其次是要防止保證期間超過的風險。同時,貸款人應明白,在合同關系中,僅起居間介紹作用的人,是不承擔保證責任的。只有明確表示在被保證人不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人愿意代為履行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才被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質押合同只有在質物轉移到質權人占有時才生效,僅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而不轉移質物的占有,質押無效。關于擔保措施的必要性以及落實擔保措施時應注意的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擔保措施的必要性以及落實擔保措施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擔保措施的必要性
擔保是確保債權得以實現并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法律措施。因此要求對債權進行相應的擔保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擔保,就可以增加債務人信用等級,使債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債權擔保的形式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定金。
二、落實擔保措施時應注意的問題
由于保證是以保證人的信用做擔保的,在簽訂保證合同時,要重點考察保證人的保證能力(代為清償能力)。首先,要避免無效保證合同的出現,其次是要防止保證期間超過的風險。同時,貸款人應明白,在合同關系中,僅起居間介紹作用的人,是不承擔保證責任的。只有明確表示在被保證人不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人愿意代為履行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才被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合同有保證人的,應在合同中明確并經保證人簽字確認。
抵押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嘗的擔保方式。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當事人不得事前有絕押的約定,即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嘗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但如果該約定在債務人已經實際發生不履行情勢之后,則屬于抵押權實現方式的約定,為有效約定。
2、抵押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不具備書面形式的抵押合同無效。
3、抵押登記非常重要。因為法律規定,大多數抵押(如抵押物為房產等不動產)必須依法辦理登記,否則抵押不發生法律效力,如以機械設備等動產作抵押,不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質押是指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占有而供擔保的動產或者權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將其變價并就該價款優先受償債權的權利
對于質押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質押須簽定書面質押合同并轉移質物的占有,如果是動產質押,必須完成質押物的交付。如果是存單等權利質押,必須完成權利憑證交付的交付。質押合同只有在質物轉移到質權人占有時才生效,僅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而不轉移質物的占有,質押無效。
2、雙方當事人不得事先約定在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如有約定,也是無效。
四、定金
定金是指依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規定,由一方向另一方預先給付一定數額的款項,并以該款項的獲得以確保債權得以實現的擔保方式。對于定金應當注意以下幾點,明確約定所交款項就是定金,而不是保證金、押金之類。定金要以書面形式約定;收取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債權金額20%,定金條款在定金交付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