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償取回權什么時候可以行使

導讀:
對此類代償財產行使取回權應符合能夠與債務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分的條件,以防止權力濫用損害其他債權人權益。那么代償取回權什么時候可以行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此類代償財產行使取回權應符合能夠與債務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分的條件,以防止權力濫用損害其他債權人權益。關于代償取回權什么時候可以行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代償取回權的標的
①特定物
包括原財產被轉讓后,受讓人支付給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的作為對價的特定物,也包括第三人賠償的特定物。
②貨幣等種類物
包括原財產被轉讓或者發生毀損、滅失而由受讓人、保險公司、第三人針對該財產而支付的價金、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
對此類代償財產行使取回權應符合能夠與債務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分的條件,以防止權力濫用損害其他債權人權益。
③原財產被債務人或管理人轉讓,在受讓人尚未支付對價時債務人破產,權利人可以要求管理人移轉對受讓人之請求權,即要求管理人作出移轉的意思表示和發出作為對抗要件的債權轉讓通知。
2、可以行使代償取回權的情形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因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尚未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雖已交付給債務人但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分的,權利人主張取回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不能行使代償取回權的情形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因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已經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已經交付給債務人且不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①財產毀損、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