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違約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導讀:
對于審理實踐過程中,法院對債務人不能如期償還債權人財產而要求合同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并無異議。但對保證人是否應另行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如果保證人另行承擔違約責任,則保證人的責任將大于債務人的責任,如果該違約責任不能從債務人處得以追償,極易導致其權利與責任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這時,擔保人只要提供確鑿的證據,便可免除擔保責任。在這個期限內,債權人沒有找擔保人還款,那超過了期限,就被視為主動放棄這個權力,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貸款擔保需要簽訂擔保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那么擔保人違約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審理實踐過程中,法院對債務人不能如期償還債權人財產而要求合同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并無異議。但對保證人是否應另行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如果保證人另行承擔違約責任,則保證人的責任將大于債務人的責任,如果該違約責任不能從債務人處得以追償,極易導致其權利與責任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這時,擔保人只要提供確鑿的證據,便可免除擔保責任。在這個期限內,債權人沒有找擔保人還款,那超過了期限,就被視為主動放棄這個權力,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貸款擔保需要簽訂擔保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關于擔保人違約需要承擔哪些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我國現實生活中,經常有抵押擔保債務糾紛的發生,出現債務人違約的行為給擔保人造成損失的,可以有的債務人并不想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那么擔保人違約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對于審理實踐過程中,法院對債務人不能如期償還債權人財產而要求合同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并無異議。但對保證人是否應另行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保證人的責任是原本屬于債務人的責任,換句話說是一種代償責任,債務人是實際的最終責任人。
如果保證人另行承擔違約責任,則保證人的責任將大于債務人的責任,如果該違約責任不能從債務人處得以追償,極易導致其權利與責任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另一種意見認為,擔保合同也是一種合同,只要主債務人與擔保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就應予以支持。《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因此,對于保證合同中的前述約定,如果確實是合同雙方在自由協商的情形下的選擇,可以視為另有約定的情形,應當支持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第一種情況:
借款人與債權人沆瀣一氣,串通起來詐騙擔保人。這時,擔保人只要提供確鑿的證據,便可免除擔保責任。
第二種情況:
債權人使用不正當的手段。比如欺詐、脅迫等,使擔保人簽訂保證合同。這種情況,是違背擔保人自身意愿,合同可視為無效,自然也不用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種情況:
一般來說,連帶責任擔保。如若債權人與擔保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限,那么視該期限為自債務履行期滿后半年。在這個期限內,債權人沒有找擔保人還款,那超過了期限,就被視為主動放棄這個權力,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貸款擔保人的責任
一般做保證人,銀行信貸會要求出示房產證、行車證、存款流水等資產證明,還包括所在公司人力部或財務部提供收入證明等材料并留復印件作為附件放進信貸檔案送到主管信貸審批部門進行審批。
貸款擔保需要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專門格式的保證合同,一種是主合同中含有保證條款。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保證,一旦被保證人債務人發生經濟恐慌,保證人都要承擔替被保證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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