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獲取債務人的財產信息

導讀:
可見,準確地掌握債務人的財產信息,是民事強制執行工作富有成效地進行的前提和關鍵。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等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劃撥、邊檢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特別注意的是債務人已婚的,還可以提供其配偶的財產信息,如果能認定其中存在夫妻共同財產亦可用以執行來清償債務。那么怎樣獲取債務人的財產信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見,準確地掌握債務人的財產信息,是民事強制執行工作富有成效地進行的前提和關鍵。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等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劃撥、邊檢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特別注意的是債務人已婚的,還可以提供其配偶的財產信息,如果能認定其中存在夫妻共同財產亦可用以執行來清償債務。關于怎樣獲取債務人的財產信息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要實現債權,債務人就必須有相應的財產。很多時候債權人在申請法院發出支付令或官司勝訴后在執行階段卻發現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程序被迫中止,訴訟費盡周折只換來一紙判決書,債權實現卻遙遙無期。這就是長期以來困擾我國法院民事司法工作的頑癥執行難,而造成執行難的根本原因是法院無從發現債務人的財產。可見,準確地掌握債務人的財產信息,是民事強制執行工作富有成效地進行的前提和關鍵。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方法越多、手段越有效,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的效果就越好,債權人的權利就越容易得到實現。下面催天下小編聊一下怎樣獲取債務人的財產信息。
第一,可由債務人自行申報,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在執行措施這一章中規定了債務人財產申報制度,即第24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但是對于一心想逃避債務、隱瞞財產的債務人來說,這樣的規定對其產生的約束力顯然是不夠的,在欠款數額較大的情況下,違法成本相對于債款而言要小得多,很多債務人不惜鋌而走險。
第二,由法院負責調查取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權、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等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劃撥、邊檢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現實中法院對于債務人的了解少之又少,僅僅依靠公開了解到的債務人的基本信息的范圍內對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有較大的局限性,債務人也容易轉移財產。
第三,靠債權人提供。債權人與債務人長期存在借貸法律關系,自然會關注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從借款前的審查到貸后的監督,對于債務人財產的多少,資金的流向,從事的業務、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方式等情況的了解都比法院更為深入透徹,因此債權人主動提供債務人的財產線索,配合法院進行取證調查才能更好地發現債務人財產。
1.債權人提供的財產線索不僅包括銀行賬戶、房產、車輛等登記財產、股票、基金、債券等財務信息,還應當提供債務人的戶籍信息、住址、工作單位、家庭關系、社交等個人信息,這些信息雖然與債務人的財產無直接的關系,但通過這些信息可能查出債務人隱匿的財產或是轉移財產的去向或證據。特別注意的是債務人已婚的,還可以提供其配偶的財產信息,如果能認定其中存在夫妻共同財產亦可用以執行來清償債務。
2.在必要時債權人也可以采取私力救濟來避免債務人財產的轉移或滅失。除公檢法進行調查取證外,債權人也可以以個人名義進行調查,其法律依據在于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允許不違反規定第68條的私人錄音和錄像作為證據,而鑒于有時候私人的調查往往比法院的調查更有效、獲取的信息更多,因此債權人在促成財產執行的過程中應當發揮積極的作用。
以上就是怎樣獲取債務人的財產信息的介紹,實踐中,獲取債務人財產信息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債權,避免勝訴后執行困難的局面,訴訟費盡周折只換來一紙判決書,債權實現卻遙遙無期。催天下平臺可進行非訴催收,債權人在遇到債務糾紛的時候,可以到催天下平臺發布債權信息,催天下平臺有大數據催收工具,提供機器人催款,律師催款,催收機構催款,避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直接接觸,合法合規的為債權人解決債務追討難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