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保證權利人如何行使權利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那么民法典中保證權利人如何行使權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關于民法典中保證權利人如何行使權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保證權利人如何行使權利
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償還債務,如果不償還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二、保證人的資格
1、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2、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凡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都可以作為保證人。
3、禁止提供保證的主體。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下列主體不得作為保證人:
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