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展期后保證是否仍承擔責任

導讀: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明知合同無效而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仍應對因合同無效而發生的債務承擔的后果負擔保責任,不能以此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那么民法典展期后保證是否仍承擔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明知合同無效而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仍應對因合同無效而發生的債務承擔的后果負擔保責任,不能以此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關于民法典展期后保證是否仍承擔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展期后保證是否仍承擔責任
保證期限不發生中斷、中止和延長,所以債務展期后,如果超過保證期限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權利
1、主張債權未發生。例如,主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的,主債權不能發生,保證人可以主張主債權債務未生效而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但是,保證人明知合同無效而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仍應對因合同無效而發生的債務承擔的后果負擔保責任,不能以此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
2、主張債權已消滅。主債務因清償、抵銷、更改等原因消滅的,保證人可以主張主債權已消滅的抗辯。
3、主張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應向主債務人履行義務而未履行的,債務人可以債權人未履行義務而對抗債權人的請求,保證人也可行使該項抗辯權。例如,主債務人的義務與債權人的義務應當同時履行的,債權人未履行其義務而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保證人可以提出同時履行的抗辯;債權人應先履行義務而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保證人可以主張后履行抗辯權,如債權人給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的,保證人可以提出拒絕給付或者減少價金的抗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