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實務中一般保證如何承擔責任

導讀:
債權人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后,經強制執行仍然不能履行債務的,一般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那么民法典實務中一般保證如何承擔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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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實務中一般保證如何承擔責任
民法典規定,保證人要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債權人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后,經強制執行仍然不能履行債務的,一般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九十三條【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