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幫別人擔保一般多長時間失效

導讀: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五)訴訟上的從屬性某一主債權有擔保的,當事人之間發生訴訟的,擔保人同主債務人一并成為共同被告。那么民法典中幫別人擔保一般多長時間失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五)訴訟上的從屬性某一主債權有擔保的,當事人之間發生訴訟的,擔保人同主債務人一并成為共同被告。關于民法典中幫別人擔保一般多長時間失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幫別人擔保一般多長時間失效
民法典規定,為別人債務擔保的,什么時候失效要依據擔保類型而定,抵押和質押擔保沒有固定期限,主債權消滅后,擔保物權就消滅。如果是保證,由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限,沒有約定的,為主債務履行期滿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擔保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哪里
擔保債權(物權)屬于從屬權利,從屬于主債權債務。其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七個方面:
(一)成立的從屬性
擔保是為主債權存在或將來存在而存在,其以主債權的成立為前提,若主債權不成立,擔保亦不成立。
(二)變更的從屬性
主債權內容發生變更的,擔保的權利義務關系亦隨之變更。但是該原則有所例外。
(三)效力上的從屬于
主債權無效,擔保必然隨之無效。
(四)消滅上的從屬性
主債權消滅的,擔保關系隨之消滅。
(五)訴訟上的從屬性
某一主債權有擔保的,當事人之間發生訴訟的,擔保人同主債務人一并成為共同被告。
(六)范圍、強度上的從屬性
(七)移轉上的附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