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擔保人的時效多長時間

導讀: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然而債務能否適當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債務人所擁有的財產狀況,即責任財產。為了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及時得到實現,現代大陸法系的民法均承認債權的擔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那么債務擔保人的時效多長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然而債務能否適當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債務人所擁有的財產狀況,即責任財產。為了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及時得到實現,現代大陸法系的民法均承認債權的擔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關于債務擔保人的時效多長時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務擔保人的時效多長時間
關于債務擔保人的時效規定,可知欠債人給債權人全部還清錢款之后,擔保人就沒有擔保責任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二、債務擔保的種類有哪些
債權擔保的必要性來自于其性質與效力,債權為請求權,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只能借助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自愿履行或強制履行),才能使債權得到實現。
然而債務能否適當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債務人所擁有的財產狀況,即責任財產。為了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及時得到實現,現代大陸法系的民法均承認債權的擔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廣義上的債的擔保,包括狹義的債的擔保與債的保全。本文僅討論狹義的債的擔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錢擔保。
(一)人保
人保,是指除了債務人財產以外,又附加了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包括保證、連帶債務人以及并存的債務承擔。我國的擔保法上僅指保證。
(二)物保
物保是指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作為債權人之債優先受償的對象,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和法定優先權,擔保法上指前3種。
(三)金錢擔保
是指于債務之外又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得失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證金。擔保法上僅指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