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擔保責任后一般多長時間主張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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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應收賬款是伴隨企業的銷售行為發生而形成的一項債權,以債權抵消債務,可以理解為債權轉讓。但是通常在股權轉讓時會對債務情況進行調查,并據此約定債務的承擔,股權轉讓時依據凈資產轉讓,否則由原股東對未披露的債務進行擔保。那么公司債權債務能否轉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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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可以起訴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主張債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如果在婚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夫妻離婚應共同承擔債務。那么離婚逃避債務債權人怎么辦,可否主張共同承擔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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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在法律上,分公司的債權債務問題應由總公司承擔,(2)從屬性:由于分公司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其債權債務問題在法律上從屬于總公司,本文將通過一個真實的案例,對分公司債權債務總公司的承擔問題進行深入剖析,這讓總公司陷入了困境:分公司的債權債務問題該如何承擔,重組過程中,總公司需要對分公司的債權債務問題進行清理,那么,分公司債權債務總公司該如何承擔呢。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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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繼承人承擔債權是一個復雜而重要的問題,在繼承財產時需要仔細考慮,為了避免繼承人承擔過多的債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及時了解被繼承人的債務情況,準確評估繼承財產的價值,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繼承人要承擔被繼承人的全部債權,繼承人承擔債權是如何的,四、如何避免繼承人承擔過多債權,本文將從法律角度詳細介紹繼承人承擔債權的具體情況。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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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基于以上的原因,債權收益權轉讓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風險:1、由于債權收益權的轉讓并不需要進行轉讓公示,存在轉讓方將債權收益權對應的原債權再次轉讓給其他第三方或在原債權上設定擔保等權利負擔的風險;2、若原債務人無法清償,受讓方無法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3、因原債權并未實際轉讓,無法實現債權資產與轉讓方的破產隔離;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債權收益權轉讓協議中風險的承擔人主要為受讓方。那么債權收益權轉讓需要承擔哪些法律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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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債務轉讓法律依據通常認為,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二是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通常被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合同的債權轉讓以及合同的債務承擔是怎樣的而合同中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加入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債務中,向債權人履行義務。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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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簽訂股權轉讓前,原股東應將公司的真實狀況告知新股東,并經雙方確認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變更后債權債務即由新股東在其出資范圍內承擔。如變更后出現尚未告知的公司債務并造成公司損失的,新股東可追究原股東的違約責任。公司的債務與股東個人無關,應由公司以公司財產承擔,所有的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條款予以約定。如果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合并或分立,應按照法定的通知時限要求通知有關的債權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債務由存續公司承擔或按照協議承擔。那么公司債務在股東變更后,新的股東是否應承擔之前的債權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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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兩種方式中,保證人的訴訟地位是不一樣的,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不能單獨作為被告,連帶保證中則可以。那么債權債務糾紛中的擔保人是否一定要承擔擔保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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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和債務承擔區別在哪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實際包括了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兩個行為,但又不是這兩個行為的簡單疊加。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生效條件:1、要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2、該合同應為雙務合同;3、應原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與第三人達成合同承受的意思表示;4、應經原合同對方當事人同意。那么債權債務轉移和債務承擔區別在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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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該合同關系成立前的上述行為,應排除在此范圍之外。對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上述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債務人與其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合同關系無效。會計師事務所違反其驗資行為中的真實性原則,為企業出具虛擬驗資證明,給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對債務人清償不足部分在其證明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淺析合同債權損害法律責任的承擔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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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當合同債權全部轉讓的協議生效后,原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再存在,因而債的主體發生變化,由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債權人因轉讓協議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來債的關系,喪失債權人的地位,對債務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原債權人不再享有權利,當然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也不負擔保責任。那么連帶債權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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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要出借款項前,可以要求債務人進行擔保,而提供保證人是擔保的方式之一,保證人進行擔保后對債務承擔償還的責任,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債權轉讓后原擔保人該承擔哪些責任?《擔保法》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債務的擔保應該需要哪些債的擔保,是指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那么債權轉讓后原擔保人該承擔哪些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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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權轉讓后債權人應承擔的責任包括哪些1、債權轉讓后債權轉讓人應該對債權的瑕疵負擔保責任2、債權轉讓后債權轉讓人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不承擔擔保責任。那么債權轉讓后債權人應承擔的責任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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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權轉讓后,債權轉讓人應該對債權的瑕疵負擔保責任;對債務人履行承擔擔保責任。那么債權轉讓后債權人應該承擔什么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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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如何理解我國民法典對夫妻財產制度采取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形式。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那么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如何理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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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都有哪些方式可供選擇? 貨幣出資簡單直接,把錢投進公司一目了然。非貨幣出資,像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也可行,但這些得經專業評估作價,確保價值真實,既不能高估也不能低估。比如以專利技術出資,就需專業評估確定價值。 按公司章程按時足額出資,是股東的重要義務。若股東沒按時足額繳納,不僅要向公司補齊,還得向已按時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更重要的是,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沒履行或沒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無法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可見,股東出資絕非小事。一旦違規,對內要向其他股東負責,對外可能要為公司債務“買單”。如果您也涉及其中,不妨在操作之前與我們溝通交流~
有粉絲問,河北男孩騎行被碾壓頭部致死,保險公司栽培嗎?這種情況首先要看責任劃分,只有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才會產出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才會理賠。機動車三者險屬于責任險,無責任往往不予理賠。但考慮到機動車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加上大眾交通意識還不太強,完全由機動車一方或者另一方承擔全責也不公允。所以有交強險,只要發生交通事故,承保了交強險的保險公司都要在交強險的賠強限額內先行賠付。
目前中國建筑行業里,以內部承包項目責任制的名義簽訂協議書后,在施工過程中實際是掛靠施工的情況比比皆是。今天就給大家講一講項目被認定為掛靠施工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監管層面,當公司與項目經理的關系被認定為掛靠時,不同行政機關可依據不同法律法規對公司和項目經理進行處罰,僅罰款這一項就可以按照項目產值的2%~4%進行罰款。 相反,當公司與項目經理的關系被認定為內部承包時,屬于合法,被認定為轉包時,處罰也比掛靠輕的多。 經濟糾紛層面,當項目對外拖欠人材機款項時,如果公司與項目經理的關系被認定為掛靠,則公司與項目經理共同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承擔責任后可以向項目經理追償。 綜上,對于內部承包制建筑公司和項目經理來講,如果被認定為掛靠,無論是行政處罰層面還是責任承擔方面都是最差的結果。建議內部承包制建筑公司和項目經理盡力避免雙方的關系被認定為掛靠關系,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