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般債務保證人以及有哪些責任

導讀:
什么是一般債務保證人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當保證責任,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是指與主債務并無連帶關系的保證債務。也就是說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有權拒絕。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承擔的保證責任,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欠款,除了應當歸還的主債務部分外,還包括合同中約定的利息、超過還債期限的利息等。那么什么是一般債務保證人以及有哪些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一般債務保證人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當保證責任,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是指與主債務并無連帶關系的保證債務。也就是說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有權拒絕。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承擔的保證責任,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欠款,除了應當歸還的主債務部分外,還包括合同中約定的利息、超過還債期限的利息等。關于什么是一般債務保證人以及有哪些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擔保責任是一般擔保。那么,一般的債務保證人是什么以及有哪些責任呢?對于這些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什么是一般債務保證人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當保證責任,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是指與主債務并無連帶關系的保證債務。
一般保證具有補充性,當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先為執行并且無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時,保證人有權拒絕,這種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但是先訴抗辯權并不是絕對,它有其行使條件和限制條件。
(一)行使條件
1、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而不是不承擔保證責任了。
2、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我們國家擔保法是以連帶責任擔保為普通,以一般保證擔保為例外的。
3、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和條件,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保證人在訴訟或者仲裁前,或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二)限制條件
先訴抗辯權固然是為保護一般保證人的利益設置的,但是如果不對其加以限制,勢必給債權人帶來不利,因而擔保法作了如下限制性規定。
債權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這里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因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主要是指債務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并且無財產可供執行。這里應注意的是債務人的住所變更和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之間有因果關系,并且二者缺一不可。
一般債務保證人有哪些責任
一般保證人的責任主要是一般保證義務,即在債務人不履行還債義務的時候想債務人承擔還債責任。
也就是說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有權拒絕。
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承擔的保證責任,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欠款,除了應當歸還的主債務部分外,還包括合同中約定的利息、超過還債期限的利息等。
當然,一般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后能夠向債務人進行追償。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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