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函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

導讀: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保證的期間是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即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的有效期間。那么擔保函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保證的期間是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即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的有效期間。關于擔保函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擔保函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
擔保函在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解除的條件達成、出現法定的情形時,可以解除擔保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擔保期限的法律規定內容
1、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2、保證合同約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4、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5、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于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
6、約定保證期間的變動,須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
7、保證期間為不變期間。
保證的期間是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即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的有效期間。它事關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系的依據,因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