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包括哪些

導讀:
另外,通過考察域外立法例,包括法國、日本、我國地區的規定,我們可以發現,各國對債權人代位權客體范圍的規定十分廣泛,可以將代位權的客體概括為“屬于債務人的權利”。根據案例檢索與研究,法院普遍認為代位權的客體包括侵權之債。《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那么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另外,通過考察域外立法例,包括法國、日本、我國地區的規定,我們可以發現,各國對債權人代位權客體范圍的規定十分廣泛,可以將代位權的客體概括為“屬于債務人的權利”。根據案例檢索與研究,法院普遍認為代位權的客體包括侵權之債。《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關于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包括哪些
到期債權為代位行使的對象,應采取目的性擴張的方法加以解釋,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包括:
1.純粹的財產權利,如合同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基于無因管理而生的償還請求權、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如合同的解除權、撤銷權、抵銷權、買回權、選擇權等)、清償受領權等。
2.主要為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例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撤銷權。
3.訴訟上的權利,例如代位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訴訟上的權利。另外,通過考察域外立法例,包括法國、日本、我國地區的規定,我們可以發現,各國對債權人代位權客體范圍的規定十分廣泛,可以將代位權的客體概括為“屬于債務人的權利”。
根據案例檢索與研究,法院普遍認為代位權的客體包括侵權之債。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因此,從司法實踐中反映的裁判觀點來看,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只要不具有人身性質,而是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包括侵權責任之債,也可以作為代位權的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