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后配偶應否還債

導讀:
債務人死亡后配偶應否還債《婚姻法》規定的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借款者如果是以個人名義借夫妻共同債務的,那么未死亡一方則須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死亡一方以個人名義借個人之債的。當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債的消滅原因主要有清償、抵銷、提存、雙方協議、免除債務、解除合同、合同更新、混同等。那么債務人死亡后配偶應否還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死亡后配偶應否還債《婚姻法》規定的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借款者如果是以個人名義借夫妻共同債務的,那么未死亡一方則須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死亡一方以個人名義借個人之債的。當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債的消滅原因主要有清償、抵銷、提存、雙方協議、免除債務、解除合同、合同更新、混同等。關于債務人死亡后配偶應否還債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死亡后配偶應否還債
《婚姻法》規定的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一條可以通過目的性擴大解釋為:婚姻關系解除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所以借款者如果是以個人名義借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關系另一方認可),那么未死亡一方則須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有義務償還的。
如果死亡一方以個人名義借個人之債的。那么另一方當然沒有義務償還(《合同法》規定,雙方合同不得對抗第三方)。
當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因為協商解決有利于維護雙方的感情,有利于以后繼續合作,而且協商解決簡便、迅速、耗費少、便于執行,因而是一種常用方法。
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利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時,法院一定要及時、正確地審理案件,解決糾紛,不要久拖不決,以減少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損失,維護國家、社會和公民個人的利益。
債的消滅原因
債的消滅原因可分為以下幾類:
1、基于債的目的達到而消滅。例如,清償、混同,都是使債的目的達到的原因。
2、基于債的目的不能達到而消滅。例如,在給付不能時債的目的就不能達到,債也應消滅。
3、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消滅。例如,債務免除。
4、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