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精品无码AV,不卡av中文字幕手机看,在线看片国产的免费,成av人大宝影视

我需要找律師

北京律師,專業團隊, 200+云律所實力在線

解決
難題
為您快速匹配專業律師

專業化團隊,全程跟進
一站式解決您的法律難題

直接找律師

我需要打官司

嚴選律師,權威專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師
為您快速匹配專業律師

處理案件類型豐富,庭審經驗分析
上萬案件代理,勝訴率高

直接委托律師打官司

我需要詳細咨詢

專案咨詢服務,資深律師方案定制

付費
咨詢
為您快速匹配專業律師

根據實際情況量身定制專屬維權方案
精準把控案件難點,尋求最優方法

直接付費咨詢律師

我需要基礎咨詢

快速應答,高效服務,24小時在線

免費
咨詢
為您快速匹配專業律師

專業認證律師,一對一在線咨詢
法律問題優質解答,及時與客戶反饋

等待免費咨詢律師

債務人死亡擔保人是否負責償還債務

王熙律師2021.12.10223人閱讀
導讀:

前段時間廖某因車禍意外死亡,此后我要求郭某償還借款,郭某認為廖某死亡后主債務隨之消滅,他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的承人應該在其繼承的范圍內清償債務。二是如提前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履行還款義務。其次,債權人可能放任這個權利到期,或者因不知道債務人死亡而到期。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主債務人死亡,這種追償也只能向其繼承人行使。那么債務人死亡擔保人是否負責償還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前段時間廖某因車禍意外死亡,此后我要求郭某償還借款,郭某認為廖某死亡后主債務隨之消滅,他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的承人應該在其繼承的范圍內清償債務。二是如提前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履行還款義務。其次,債權人可能放任這個權利到期,或者因不知道債務人死亡而到期。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主債務人死亡,這種追償也只能向其繼承人行使。關于債務人死亡擔保人是否負責償還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網友提問:

廖某向我借了5萬元做生意,當時郭某作了擔保。前段時間廖某因車禍意外死亡,此后我要求郭某償還借款,郭某認為廖某死亡后主債務隨之消滅,他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請問我可以拿回這筆錢嗎?

律師回答: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借款人死亡,并不等于主債務也隨之消滅,借款人留下的債務應由保證人負責清償。陳先生的借貸及保證合同有效,有權要求郭某償還借款本息。

債務人死亡擔保人的責任

一種觀點認為:應該承擔保證責任。其理由是,保證的設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交易的安全。《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任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這里所說的沒有履行,當然應該包括債務人的死亡所導致的沒有履行。而且,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債務人死亡并不導致債的滅失。債務人的承人應該在其繼承的范圍內清償債務。所以,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

另一種觀點認為:保證人在這種情況下,可免除保證責任。其理由是,當初根據《擔保法》所設定的保證,是基于對債務人到期還款的保證。準確的講是對民事行為的保證。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現淺析如下——

首先應該肯定的是,當初的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了債務人死亡的事件。這時,從債權人的角度而言,既可以與死者的繼承人協商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繼承人基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在繼承的范圍內提前還款。

由此,就可能產生兩個問題。一是如協商繼續履行,很明顯地,原來的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發生了變化,原債務人變成了其繼承人。那么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這里,法律條文的表述雖然是“債務人轉讓債務”,但其立法宗旨很顯然是保證原債務人的穩定。因為在原保證合同中,保證人是基于對原債務人的信任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不可能也不應該要求保證人對變更后的,其不予認可的新債務人提供擔保。二是如提前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履行還款義務。那么鑒于保證人應于還款期屆滿才產生保證責任的。那么在原合同約定的期限未到時,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責任,明顯缺乏應有的法律依據。

其次,債權人可能放任這個權利到期,或者因不知道債務人死亡而到期。這時,因債務人死亡已經一個時期,其繼承人很可能已經就其遺產實際繼承。這時,如果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無異于要求保證人保證債務人的繼承人履行主合同義務。這是違背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就是說保證人是無法對主合同以外的人的行為做出保證的。另外,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了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主債務人死亡,這種追償也只能向其繼承人行使。但由于個案的不同,繼承的時間與追償權形成的時間不一。加之保證人可能對繼承的情況無從了解,故而這種追償權的實現,可能難于實現。而且,在這樣的情況下,債權人“到期”主張權利,不能不說是未經保證人同意而變更了債務人。

再次,《擔保法》是為保障債權人權益的。其中第十八條第二款中表述的是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這比之于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如期受償,雖然在總體上看是一個意思。但這種措詞的差異,也可以看出《擔保法》的保護點是約束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是著眼于債權人是否得到清償。由此可以認為,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形不應包括死亡這一事件。

復次,根據《擔保法》第二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就這個意義而言,擔保所承擔的責任應該以經濟活動為內容,擔保的內容是不應該含有死亡事件發生的。

最后需要提到的是,上述意見是基于債務人于履行期屆滿前死亡的事實而提出的。如果死亡于期滿后,則因期滿之日,依擔保法保證人與債務人既形成連帶之債,所以不應以上述理由抗辯。

聲明:該作品系作者結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如若內容錯誤,請通過 【投訴】 功能聯系刪除
點贊
收藏
分享至:
王熙律師

在線 問題仍未解決?1對1咨詢為您解答

  • 在線律師
  • 已服務282600人
  • 5分鐘內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