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實施后將債務人的房屋抵押未必就保險

導讀:
有不少人認為有房產做抵押擔保,錢借出去就等于上了保險。隨著民法典的實施,財產抵押的新舊規定有點不同了。2007年6月,個體戶錢霧華因生意上資金周轉需要,通過朋友找到原告徐老板,提出要借三四十萬元錢,條件是以自家在姜堰市區的兩處價值百萬元的房產作抵押,并請朋友出面提供擔保。還款期限屆滿,經營虧損的錢霧華與妻子去向不明,上門催款的債主們紛至踏來。在法官的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由擔保人承擔20萬元的還款保證責任。那么物權法實施后將債務人的房屋抵押未必就保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不少人認為有房產做抵押擔保,錢借出去就等于上了保險。隨著民法典的實施,財產抵押的新舊規定有點不同了。2007年6月,個體戶錢霧華因生意上資金周轉需要,通過朋友找到原告徐老板,提出要借三四十萬元錢,條件是以自家在姜堰市區的兩處價值百萬元的房產作抵押,并請朋友出面提供擔保。還款期限屆滿,經營虧損的錢霧華與妻子去向不明,上門催款的債主們紛至踏來。在法官的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由擔保人承擔20萬元的還款保證責任。關于物權法實施后將債務人的房屋抵押未必就保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不少人認為有房產做抵押擔保,錢借出去就等于上了保險。殊不知,用來抵押的房產如果沒有登記還是不保險。江蘇省姜堰市的徐老板就差點兒吃了大虧,幸虧還有個擔保人頂著。隨著民法典的實施,財產抵押的新舊規定有點不同了。日前,姜堰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借款擔保糾紛案件,原告徐老板連連責備自己以前沒有多了解些關于擔保的法律知識。
2007年6月,個體戶錢霧華因生意上資金周轉需要,通過朋友找到原告徐老板,提出要借三四十萬元錢,條件是以自家在姜堰市區的兩處價值百萬元的房產作抵押,并請朋友出面提供擔保。徐老板經了解核實,錢霧華所說情況屬實,于是大膽借給錢霧華35萬元。錢霧華向徐老板出具借條1份,載明:“今借到徐老板人民幣350000元整,時間從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0月1日,為期半年;為了到期完全履行還款義務,本人自愿將坐落在姜堰市區480平方米的私有房產抵押給借款人,如到期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有權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房屋,或者向擔保人追償該款項。”錢霧華的朋友在借條下方簽字擔保。
還款期限屆滿,經營虧損的錢霧華與妻子去向不明,上門催款的債主們紛至踏來。徐老板開始倒不著急,心想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反正有百萬元的房產作抵押;可后來聽人說,錢霧華的房子早給別人抵了債,這下徐老板有些坐不住了,趕緊找律師咨詢,律師的答復讓徐老板嚇了一身冷汗。律師說,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才生效,也就是說你沒登記,抵押合同則無效;按照10月1日剛實施的《民法典》的規定,沒有辦理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但這種抵押合同無權約束別人,也就是說你沒有抵押房產的優先受償權,哪個債主先主張債權就先歸哪個。
徐老板沒想到白紙黑字寫著抵押,最后還是跑了和尚又跑了廟,在律師的指點下,只得把擔保人告上法庭,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款的保證責任。同樣受害的擔保人一開始也想不通——借款人雖然跑了,但他還有房子做抵押啊,咋就要我還錢呢?承辦法官搬出法律條文和最高法院相關大法官主編的法條釋義,耐心細致地向擔保人宣傳解釋,擔保人無言以對。在法官的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由擔保人承擔20萬元的還款保證責任。協議簽訂后,擔保人也感慨地說,我和徐老板這“學費”交得太貴了,要是早了解關于抵押的法律規定,就不至于吃這個啞巴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