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勝訴未從第三人處獲車損賠償的問題

導讀: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載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第二十三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審理中,該院認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屬于侵權糾紛,財保**分公司與某公司系保險合同關系,二者之間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遂裁定駁回某公司對財保**分公司的起訴。遂判決李*炳賠償某公司各項損失39,742.75元。判決生效后,某公司實際未得到賠償。那么被保險人勝訴未從第三人處獲車損賠償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載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第二十三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審理中,該院認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屬于侵權糾紛,財保**分公司與某公司系保險合同關系,二者之間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遂裁定駁回某公司對財保**分公司的起訴。遂判決李*炳賠償某公司各項損失39,742.75元。判決生效后,某公司實際未得到賠償。關于被保險人勝訴未從第三人處獲車損賠償的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原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司。2005年5月27日,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在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司(以下簡稱**分公司)為其所有的川AL2999轎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7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05年5月27日零時起至2006年5月27日二十四時止。財保**分公司向某公司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單。該保險單所附非營業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載明了以下事項:第四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碰撞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十九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必須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由于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第二十六條:保險人按照下列方式免賠:(一)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15%等內容。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載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第二十三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對應投保的主險條款規定的免賠率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部分,保險人負責賠償。簽訂上述保險單同日,某公司按約向財保**分公司繳納了保險費20,427元。2006年1月15日,某公司職工張*蘭駕駛川AL2999轎車由成南高速收費站方向沿成南高速引道向金堂方向行駛,行至桂紅路29.4公里(桂紅路與成南高速引道交叉路口)處,遇李*炳駕駛的川ABN720三輪摩托車由城廂鎮方向經桂紅路向清泉鎮場鎮方向行駛至該處左轉彎向清泉鎮場鎮方向行駛時發生碰撞,造成二車受損,李*炳受傷的事故。此次事故經成都市公安青白江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炳負主要責任,張*蘭負次要責任。2008年1月30日,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某公司訴李*炳、財保**分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審理中,該院認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屬于侵權糾紛,財保**分公司與某公司系保險合同關系,二者之間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遂裁定駁回某公司對財保**分公司的起訴。同年7月10日,該院對上述糾紛作出了(2008)青白民初字第28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李*炳受傷后,某公司為其墊付醫療費15,717.91元,川AL2999轎車經財保**分公司核定損失為50520元,總的損失合計66,237.91元。應由某公司與李*炳按照各自的責任大小承擔,賠償比例為4:6。遂判決李*炳賠償某公司各項損失39,742.75元。判決生效后,某公司實際未得到賠償。本案原、被告爭議的焦點為:1、某公司在訴請了本案所涉事故責任人的侵權賠償后,能否就該部份再起訴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2、**分公司是否只應承擔某公司車輛損失、墊付醫療費金額的40%。原告某公司訴稱,2005年5月27日,原告在被告處為川AL2999轎車辦理了保險業務,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2006年1月15日,張*蘭駕駛該車行駛至桂紅路與川ABN720三輪摩托車相撞,經青白江區交警大隊認定,三輪摩托車駕駛員李*炳負主要責任,張*蘭負次要責任。2006年2月13日,被告對川AL2999轎車核定損失為50,520元。事故發生后,李*炳因傷住院治療,原告墊付醫療費15,717.91元。川AL2999轎車實際用去修理費54,600元。該損失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內,但是被告卻拒絕賠償。2008年1月24日,原告將李*炳及被告訴至青白江區法院,法院認為車禍侵權糾紛與保險合同糾紛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應另案處理,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起訴。訴請判令被告財保**分公司賠償原告某公司車禍事故損失66,237.91元(其中李*炳治療費15,717.91元,川AL2999轎車損失50,5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