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的損害賠償請求的相關問題

導讀:
《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四種法定情形,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的行使1、請求權人的主體資格。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并因此導致離婚的。對于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那么離婚后的損害賠償請求的相關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四種法定情形,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的行使1、請求權人的主體資格。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并因此導致離婚的。對于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離婚后的損害賠償請求的相關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是指離婚糾紛中無過錯的一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或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調解離婚后的特定時期內(一年內),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原配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四種法定情形,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的行使
1、請求權人的主體資格。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所指的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夫妻的無過錯方。對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中存在的無過錯方,不享有該項請求權,因為這種無過錯方不是適格的主體。
2、被請求權的主體資格。該項損害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如當事人在請求時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進行賠償的,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過錯并因此導致離婚的為前提。
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并因此導致離婚的。對于不起訴離婚而又依該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對于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持其對對方的指控,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
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的證據類型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8、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