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

導讀:
婚姻損害賠償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損害賠償人是離婚訴訟中的無過錯方。關于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損害賠償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損害賠償人是離婚訴訟中的無過錯方。關于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訴訟時效是一年,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損害賠償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損害賠償人是離婚訴訟中的無過錯方。如果無過錯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為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包括身體傷害和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損害賠償必須在依法判決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婚姻賠償,不提出離婚訴訟或被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提出婚姻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