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是哪時候

導讀:
從《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的有關規定來看,家庭成員應指廣義的,不僅包括夫妻雙方,還應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親屬在內。那么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是哪時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的有關規定來看,家庭成員應指廣義的,不僅包括夫妻雙方,還應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親屬在內。關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是哪時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
對于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之訴的,由于法院已履行告知義務,此時賠償應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如果不提的,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日后再提的,法院將不予保護。
對于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一種可能是無過錯方并不同意離婚(在一審、二審中均如此),所以對其而言還未考慮到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賠償請求的問題;從保護無過錯方的角度出發,應該允許其事后再提,只能在規定時間內(離婚后一年內)提出:另一種可能是,一審時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賠償的,到二審時看到可能判決離婚,所以二審時提出的,這與一般民事案件的處理不同,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同意離婚,但訴訟中始終未提的。由于也對其進行過告知,所以也可以視為其對權力行使的一種放棄,以后也不予支持。
二、賠償請求權人的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