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何時能行使撤銷權

導讀:
債權人何時能行使撤銷權案例:王某2007年為朋友借款作擔保。李某因執行主債務人財產不夠清償,2015年申請撤銷王某贈與房屋的行為。本案中,王某作為李某的債務人,李某對于王某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有撤銷權。因此,王某不再享有撤銷權,依法不能行使。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那么債權人何時能行使撤銷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何時能行使撤銷權案例:王某2007年為朋友借款作擔保。李某因執行主債務人財產不夠清償,2015年申請撤銷王某贈與房屋的行為。本案中,王某作為李某的債務人,李某對于王某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有撤銷權。因此,王某不再享有撤銷權,依法不能行使。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關于債權人何時能行使撤銷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何時能行使撤銷權
案例:王某2007年為朋友借款作擔保。2008年,其朋友被債權人李某訴至法院。王某被判負賠償責任(不是主債務人)。2009年1月王某把自有的房屋贈與兒子小王,并辦理贈與公證。房管部門于2009年5月25日發給小王新的房產證。李某因執行主債務人財產不夠清償,2015年申請撤銷王某贈與房屋的行為。請問:李某是否可以行使撤銷權?
回復:根據法律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本案中,王某作為李某的債務人,李某對于王某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有撤銷權。2009年1月王某把自有的房屋贈與兒子小王,并辦理贈與公證。到2015年,王某的贈與行為已經超過五年,王某的撤銷權消滅。因此,王某不再享有撤銷權,依法不能行使。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