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債權人權利如何實現

導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那么離婚債權人權利如何實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關于離婚債權人權利如何實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債權人權利如何實現
我國婚姻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該條規定說明,夫妻雙方對債務承擔的協議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張支付請求權;同樣,法院對于夫妻債務承擔的判決也只能約束夫妻雙方而不及于債權人。在本案中,債務人高某如果是想要通過離婚的方式來逃避債務,其目的就無法達到,法院因此支持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二、離婚后債權人要怎樣追討債務
夫妻離婚后債權人主張對方償還債務的,首先要判斷該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是一方的個人債務的話,那么債權人無論夫妻是否離婚,都直接找債務人主張償還債務即可。
如果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那么就算是夫妻離婚后,債權人也可以向夫妻的任何一方主張償還債務。如果夫妻雙方已經在離婚時就該債務約定一方償還的,那么債權人就可以找指定的一方償還。
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償還的前提是該債務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或者債權人能夠舉證該債務的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