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與抗辯怎么區別怎么認定

導讀:
依據抗辯權產生的法律依據不同,將抗辯權分為程序法上的抗辯權與實體法上的抗辯權。程序法上的抗辯權可進一步分為事實上的抗辯與程序上的抗辯,事實上的抗辯是指訴訟當事人根據訴訟法的規定,主張對方所主張的事實缺乏真實性,沒有事實根據,根本不存在;程序上的抗辯是指訴訟當事人根據訴訟法的規定,主張訴訟程序缺乏法律依據,如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及受理法院沒有管轄權等。那么反訴與抗辯怎么區別怎么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抗辯權產生的法律依據不同,將抗辯權分為程序法上的抗辯權與實體法上的抗辯權。程序法上的抗辯權可進一步分為事實上的抗辯與程序上的抗辯,事實上的抗辯是指訴訟當事人根據訴訟法的規定,主張對方所主張的事實缺乏真實性,沒有事實根據,根本不存在;程序上的抗辯是指訴訟當事人根據訴訟法的規定,主張訴訟程序缺乏法律依據,如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及受理法院沒有管轄權等。關于反訴與抗辯怎么區別怎么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反訴與抗辯怎么區別怎么認定
1.撤銷權是形成之訴,與一般給付之訴的性質不同
一般的給付之訴進行抗辯可以將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抵銷,而作為形成之訴的撤銷權的行使必然要對整個合同進行撤銷,合同由效力待定狀態確定為無效合同,使整個合同回復到原來狀態,而這一點往往會產生超越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裁決的狀態,如原來原告只起訴部分未履行的貨款,現在合同被撤銷了,則需要處理合同無效的財產相互返還,根據過錯大小進行損失的分擔等等,這突破了訴訟請求的范圍,也違反了不告不理的審判原則,同時也違反了抗辯只能在訴訟請求范圍進行抵銷的規則。
2.從反訴和抗辯的內涵、性質著手,從根本上理清二者的關系
在民商事審判實踐中,對于案件訴訟中的反訴與抗辯的關系問題,在辦案法官中一直是多有爭論的問題。被告提出的主張到底是抗辯還是反訴,往往容易發生混淆,從而導致對民事糾紛處理上出現錯誤。為避免該類情況的發生,我們需要弄清抗辯與反訴的概念及區別所在,以便正確區分抗辯與反訴,正確確定法院案件的審理范圍,最終才能對案件作出公正裁決。
反訴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反請求、訴訟行為或一種簡單的訴訟手段,即反訴是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一種獨立的特殊之訴。反訴是訴中之訴,是被告在本訴程序中提起的,向法院提出的就特定的權利主張進行裁判的行為,用以對抗或并吞原告的訴訟請求。反訴的性質表現為一方面反訴具有獨立性;另一方面表現在,反訴的獨立性又是相對的,不是完全的,反訴對本訴具有一定的依賴性,反訴必須以本訴的提起為前提。
所謂抗辯權,是針對請求權提出的一種防御方法,是指當事人通過主張與對方的主張事實所不同的事實或法律關系,以排斥對方所主張的事實的行為。據此,不難看出抗辯權的主要目的是排斥、延緩或阻礙對方權利,而非事實。依據抗辯權產生的法律依據不同,將抗辯權分為程序法上的抗辯權與實體法上的抗辯權。程序法上的抗辯權可進一步分為事實上的抗辯與程序上的抗辯,事實上的抗辯是指訴訟當事人根據訴訟法的規定,主張對方所主張的事實缺乏真實性,沒有事實根據,根本不存在;程序上的抗辯是指訴訟當事人根據訴訟法的規定,主張訴訟程序缺乏法律依據,如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及受理法院沒有管轄權等。實體法上的抗辯是指當事人根據實體法制定所享有的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等,前三種抗辯權是合同法上的抗辯權,后一種是擔保法上的抗辯權。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