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抗辯權對人的效力的相對性怎么認定

導讀:
2015年2月27日,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李某、肖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李某未到庭參加訴訟,肖某在庭審中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法院查明本案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事由。在義務人眾多的情形下,其中一人所為訴訟時效抗辯權之效力,或其中一人之拋棄時效利益,對于其他人不產生影響,即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張只產生相對效力。本案中被告肖某主張了訴訟時效抗辯權,其效力不能適用于被告李某。那么訴訟時效抗辯權對人的效力的相對性怎么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5年2月27日,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李某、肖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李某未到庭參加訴訟,肖某在庭審中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法院查明本案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事由。在義務人眾多的情形下,其中一人所為訴訟時效抗辯權之效力,或其中一人之拋棄時效利益,對于其他人不產生影響,即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張只產生相對效力。本案中被告肖某主張了訴訟時效抗辯權,其效力不能適用于被告李某。關于訴訟時效抗辯權對人的效力的相對性怎么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訟時效抗辯權對人的效力的相對性怎么認定
義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其對人的效力具有相對性。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的請求權得以阻卻的后果不必然產生,以義務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為前提。在義務人眾多的情形下,其中一人所為訴訟時效抗辯權之效力,或其中一人之拋棄時效利益,對于其他人不產生影響,即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張只產生相對效力。
【案情簡介】
2010年10月2日,李某與肖某共同向吳某借款30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6個月,月利率為2%。2015年2月27日,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李某、肖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李某未到庭參加訴訟,肖某在庭審中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法院查明本案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事由。
對于肖某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效力能否適用于李某,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被告肖某訴訟主張時效抗辯權,導致了債權的消滅,故應當免除被告李某的償還責任,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吳某的訴訟請求。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至吳某向法院起訴之日,已經超過了兩年,吳某對兩被告的債權,因被告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而消滅,故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吳某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被告肖某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其效力為肖某阻卻吳某的債權,不導致債權的消滅,且這種阻卻權利人行使其權利的抗辯權不能適用于被告李某,法院應當判決李某承擔償還責任。訴訟時效屆滿后,被告肖某和被告李某都享有可以拒絕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被告肖某主張了訴訟時效抗辯權,故被告肖某不承擔償還責任,被告李某未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故被告李某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法律解讀】
1、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效力是具有兩個層面的復合結構,第一個層面是訴訟時效發生的直接后果,義務人取得可以拒絕其應為給付之權利,即訴訟時效抗辯權,對于權利人而言,債權并不產生任何影響,債權仍是完全債權。由此可見,訴訟時效抗辯權之要旨,并非在于消滅權利本身、剝奪權利人之權利,而是在于給予義務人一保護手段。第二個層面是訴訟時效抗辯權主張的效果,義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權利的請求權被阻卻,義務免于履行。
2、法院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訴訟時效抗辯權是私權利,是否行使屬于抗辯權人自由行為的范疇,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法院不能主動適用時效抗辯權的相關法律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主張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3、一項被提出時效抗辯的權利仍可作為抗辯其他權利的基礎。如前所述,義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后果為義務人阻卻權利人的請求,免除義務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并不消滅權利本身。因而,即使權利被義務人主張時效抗辯權,權利仍然存在并可以作為抗辯其他權利的基礎。《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規定“一項被提出時效抗辯的權利仍可作為抗辯其他權利的基礎”,這也是當前的國際共識。
4、義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其對人的效力具有相對性。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的請求權得以阻卻的后果不必然產生,以義務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為前提。在義務人眾多的情形下,其中一人所為訴訟時效抗辯權之效力,或其中一人之拋棄時效利益,對于其他人不產生影響,即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張只產生相對效力。本案中被告肖某主張了訴訟時效抗辯權,其效力不能適用于被告李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