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行使代位權嗎

導讀: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原則上鑒定結論應在交通事故發生后7天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交警大隊批準可延期7天。那么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行使代位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原則上鑒定結論應在交通事故發生后7天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交警大隊批準可延期7天。關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行使代位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行使代位權嗎
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事故責任人不履行到期債權,影響受害人車損賠償的,受害人可以行使代位權,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二、如何進行車輛損失鑒定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對受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的,應及時委托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鑒定。
2、對車物勘估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二以上經鑒定中心審核批準的評估人員。評估人員根據勘估后確認的車物受損情況,按實施細則的修理、更換或重置的價格費用評估準則,計算損失金額,作出一個鑒定結論,出具《價格鑒定書》,并加蓋鑒定單位印章。原則上鑒定結論應在交通事故發生后7天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交警大隊批準可延期7天。
3、價格鑒定書經交警大隊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處理經辦民警發給當事人。
4、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生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住處更改。當事人如對經確認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結論5天內向交警支隊申請重新鑒定。交警支隊受理后應及時轉交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評估鑒定,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有10天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重新鑒定書經交警支隊事故處理科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