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代位權是什么

導讀: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代位權是什么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代位權是指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墊付人身傷亡損失等責任后,同時取得了對事故責任人的代位追償權,但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須滿足以下條件: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那么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代位權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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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代位權是什么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代位權是指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墊付人身傷亡損失等責任后,同時取得了對事故責任人的代位追償權,但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須滿足以下條件: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實體權利,因此被保險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可或缺的條件。
2、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
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在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后才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權利主體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的對價,如果保險人尚未支付這個對價,則不得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
3、僅限于法定的四種情形,即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4、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人只能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僅限于保險賠償金額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