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患病死亡,賠償金如何認定?

導讀: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肝癌轉移為李某定死亡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外傷并不是導致受害人李某定死亡的直接原因,外傷為促進死亡因素,因此交通事故外傷造成受害人李某定死亡的原因力參考系數酌定按20%計算,故判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昌中心支公司賠償陳某鴿、李某瓊、李某璐、李某博等各項損失共計224316元,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根據客觀事實,綜合判斷案涉交通事故與李某定死亡損害后果間的因果關系程度,酌定由平安保險許昌支公司對其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三項因被侵權人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故裁定:駁回李某博、陳某鴿、李某璐、李某瓊的再審的申請。
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案件審理期間患病死亡,相關賠償金該如何計算?
在交通事故致死案件中,存在一種特殊的情況,也即:受害人死亡不是因為事故直接導致的傷害導致的,而引起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疾病,或交通事故只是受害人死亡的間接誘因。如交通事故讓老人受驚嚇/輕微傷,但卻引發老人心臟病死亡。
對于上述情況,實踐中可考慮兩種情況:
1.關聯度
關聯度,也即交通事故致害與受害人本身疾病對死亡產生影響的程度。例如某甲患有A疾病,但因交通事故導致了B疾病,A疾病與B疾病如果單獨存在是不會導致受害人死亡的,但如果同時存在,就會發生作用,最終導致受害人死亡。如此,在賠償問題上,就應當考慮交通事故對死亡的影響比例,進而確定損害分擔問題。
關聯度的比例需要通過司法鑒定給以明確。
2.是否與身體直接接觸
如果致害車輛與受害人身體接觸的,那么通常可認為接觸導致的傷害即使不足以讓受害人死亡,但仍可認為是引發死亡的原因。那么,涉事司機就應當對死亡的后果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在浙江(2015)嘉桐民初字第487號的判決書中,法院認為:
方某生前雖患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但根據鑒定報告,車禍所致外傷及疼痛可成為死亡的誘因,且方某本人對損害的發生并不存在過錯,故本案不存在減輕或免除被告賠償責任的情形,因此,本院對被告所提應考慮交通事故參與度的請求不予支持,對其所提參與度鑒定申請不予準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但自身患有疾病的,應怎樣計算相關損失?
2020年1月10日7時30分,王某雨駕駛小型客車與李某定駕駛的無牌兩輪電動車相撞,造成李某定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王某雨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定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某定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但在治療過程中死亡,經司法鑒定:死者李某定符合肝癌轉移為死亡主要原因,外傷為促進死亡因素。經調查,李某定與其妻陳某鴿婚后共生育三個子女,長女李某瓊,次女李某璐,長子李某博;李某定父母均已死亡, 王某雨駕駛的小型客車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李某博、陳某鴿、李某璐、李某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866891.2元。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肝癌轉移為李某定死亡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外傷并不是導致受害人李某定死亡的直接原因,外傷為促進死亡因素,因此交通事故外傷造成受害人李某定死亡的原因力參考系數酌定按20%計算,故判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昌中心支公司賠償陳某鴿、李某瓊、李某璐、李某博等各項損失共計224316元。一審判決作出后,李某博、陳某鴿、李某璐、李某瓊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增加賠償625610元。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結合受害人外傷的損傷程度及對損害后果的作用力大小,酌定相關損失按20%計算適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作出后,李某博、陳某鴿、李某璐、李某瓊不服,申請再審。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根據客觀事實,綜合判斷案涉交通事故與李某定死亡損害后果間的因果關系程度,酌定由平安保險許昌支公司對其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三項因被侵權人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故裁定:駁回李某博、陳某鴿、李某璐、李某瓊的再審的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