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債權人保護程序會有怎樣的后果

導讀:
也有的國家規定,如日本、韓國等,違反債權人保護程序的,分立無效,但同時也規定公司可請求通過提供擔保來維持分立的效力。多數國家立法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該程序的后果。債權人對企業合并沒有否決權,債權人只能以滿足債權和保護債權安全為目的,而間接影響分立程序,并無直接阻礙分立的理由。因此,建議在將來公司法修改中將該條規定刪掉,對于公司違反債權人保護程序規定的,應強制分立后存續的公司履行提供清償或提供擔保的義務。另外,應增加債權人異議權,只有債權人行使異議權的場合,公司才有義務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在債權人未行使異議權的情況下,公司可以不履行上述義務。那么違反債權人保護程序會有怎樣的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也有的國家規定,如日本、韓國等,違反債權人保護程序的,分立無效,但同時也規定公司可請求通過提供擔保來維持分立的效力。多數國家立法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該程序的后果。債權人對企業合并沒有否決權,債權人只能以滿足債權和保護債權安全為目的,而間接影響分立程序,并無直接阻礙分立的理由。因此,建議在將來公司法修改中將該條規定刪掉,對于公司違反債權人保護程序規定的,應強制分立后存續的公司履行提供清償或提供擔保的義務。另外,應增加債權人異議權,只有債權人行使異議權的場合,公司才有義務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在債權人未行使異議權的情況下,公司可以不履行上述義務。關于違反債權人保護程序會有怎樣的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國法律都致力于對公司債權人以程序上的保護,都規定在公司分立時要通知債權人,并且債權人有權要求提供擔保或要求提前清償。但對于公司違反該程序的,分立的效果如何,各國立法規定的不盡一致。我國公司法明文規定,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也有的國家規定,如日本、韓國等,違反債權人保護程序的,分立無效,但同時也規定公司可請求通過提供擔保來維持分立的效力(《日本商法典》第374條之12、第374條之28)。多數國家立法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該程序的后果。筆者認為,與公司合并一樣,公司分立是“老板行為”,不能以債權人同意為要件。債權人對企業合并沒有否決權,債權人只能以滿足債權和保護債權安全為目的,而間接影響分立程序,并無直接阻礙分立的理由。否則必然會對資源配置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因此,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沒有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分立一律無效。這種絕對化、一刀切的規范方式,既剝奪了公司的處分權,也不符合效率原則。因此,建議在將來公司法修改中將該條規定刪掉,對于公司違反債權人保護程序規定的,應強制分立后存續的公司履行提供清償或提供擔保的義務。另外,應增加債權人異議權,只有債權人行使異議權的場合,公司才有義務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在債權人未行使異議權的情況下,公司可以不履行上述義務。應區分對待,而不是統一規定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