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債務有約定可不可以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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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金寨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兩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向張某賒欠茶葉6000余元,因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故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雖然陳-升與張-靜于2010年6月辦理了離婚手續,并對外債進行了約定,但該約定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而不能對抗債權人。因此,二被告仍應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
妻子事后可向前夫追償
審理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原則上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約定分別所有財產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雖然陳-升和張-靜離婚時約定各自所欠債務由各自承擔,但這只是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僅對約定的夫妻雙方產生效力,對第三人并沒有約束力。不過要提醒張-靜,承擔債務后,可以向其前夫追償,如果其前夫沒有財產可以歸還的,待其有財產的時候可再次主張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