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之關系存在如何理解呢

導讀: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之權利。由此表明在債權發生之后,代位權的行使應以代位權的成立為前提。目前,國內學術界對債權人代位權要件問題,有三要件說、四要件說和五要件說。債之關系存在這里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事實上,合法性當是判斷債之關系是否存在的應有之義,當然這里的合法性判斷是顯而易見的合法,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訴時的判斷,而不是經過嚴格的審判程序之后的最終定性。那么債之關系存在如何理解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之權利。由此表明在債權發生之后,代位權的行使應以代位權的成立為前提。目前,國內學術界對債權人代位權要件問題,有三要件說、四要件說和五要件說。債之關系存在這里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事實上,合法性當是判斷債之關系是否存在的應有之義,當然這里的合法性判斷是顯而易見的合法,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訴時的判斷,而不是經過嚴格的審判程序之后的最終定性。關于債之關系存在如何理解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之權利。民法理論界對代位權的條件表述不一,稱構成要件、成立要件、行使要件、適用要件等。事實上,代位權并非債的關系成立之時債權人即可行使的權利,在債的關系發生之時,債權人并未享有代位權,此等權利的享有需具備一定的客觀條件,而且債權人也并非一定須行使代位權來實現自己的債權。由此表明在債權發生之后,代位權的行使應以代位權的成立為前提。債權人可否行使代位權,取決于其是否充分代位權的成立要件。因此,代位權的適用條件包括成立要件和行使要件。目前,國內學術界對債權人代位權要件問題,有三要件說、四要件說和五要件說。從這幾種主張可以總結出一個共同點:即其中均包含這樣三個要件:1.須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2.須債務人陷于遲延。3.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其他要件的差異表現在行使主體、行使范圍等方面。
債之關系存在
這里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代位權系債權人代行債務人之權利,故代行者與被代行者之間,必須有債權債務關系之存在,否則即無行使代位權可言。同理,債權人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者,為債務人之權利,若債務人自己并無該項權利,債權人自無代位行使權利可言。因此,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債權是代位權成立的基礎和前提。這里需要討論兩個問題,即合法性和確定性。
(一)合法性: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不享有合法的債權,當然代位權不存在合法的基礎。如賭博之債、買賣婚姻之債,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如果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成立,或者只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而應當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債權債務關系已經被解除,或者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是一種自然債權,則債權人并不應該享有代位權。事實上,合法性當是判斷債之關系是否存在的應有之義,當然這里的合法性判斷是顯而易見的合法,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訴時的判斷,而不是經過嚴格的審判程序之后的最終定性。我國《解釋》第十一條將合法性作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之一,目的就在于更加嚴格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限制。由于代位權已經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債權人可以越過債務人而直接起訴次債務人,如果還依照我國所規定的提起訴訟的條件,次債務人則難免動輒被訴,而陷于疲于應訴的尷尬境地,加諸這樣的一個基本條件,正是體現了代位權制度“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與“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的價值取向的統一和協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