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可否確認為破產債權

導讀:
罰金不可確認為破產債權一、罰金與稅收性質不同,兩者不可并列稅收債權與民法上的債權不同,是依公法產生的一種特殊債權。同時,國家征稅并非沒有“對價”,國家必須從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生活秩序和環境上為納稅企業和公民的生產、生活提供服務和其他必要條件。國家并不依靠罰金來行使國家職能和實現社會發展目標,也不需要為執行罰金支付“對價”。那么罰金可否確認為破產債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罰金不可確認為破產債權一、罰金與稅收性質不同,兩者不可并列稅收債權與民法上的債權不同,是依公法產生的一種特殊債權。同時,國家征稅并非沒有“對價”,國家必須從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生活秩序和環境上為納稅企業和公民的生產、生活提供服務和其他必要條件。國家并不依靠罰金來行使國家職能和實現社會發展目標,也不需要為執行罰金支付“對價”。關于罰金可否確認為破產債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罰金不可確認為破產債權
一、罰金與稅收性質不同,兩者不可并列
稅收債權與民法上的債權不同,是依公法產生的一種特殊債權。破產企業不因其破產而減免其所欠稅款的繳納責任,這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同時也是為了維護全社會稅收受益人的利益。同時,國家征稅并非沒有“對價”,國家必須從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生活秩序和環境上為納稅企業和公民的生產、生活提供服務和其他必要條件。這就是國家征稅的“對價”。因此,我國現行破產法第三十七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均將破產企業所欠稅款列為第二順序清償的債權。
罰金和稅收二者在性質和功能上有質的區別。罰金是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的規定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雖然也收歸國庫,但它不是國家的經常性收入。國家并不依靠罰金來行使國家職能和實現社會發展目標,也不需要為執行罰金支付“對價”。罰金的懲罰性和非公益性決定了不能將其與稅收列為同一性質的債權。
二、罰金是國家依照刑法的規定對犯罪單位和個人的刑罰,而不是在國家和犯罪單位或個人之間設立債的關系
能夠向破產企業申報并可確認為破產企業債權的財產權利,必須具有債的性質。而債是依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在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使是稅收,也是依照法律規定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罰金刑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的金錢,在這一點上,很類似民法上的債務關系。但是刑法上的罰金與民法上的債務具有本質上的區別。罰金作為刑法上的財產刑,同自由刑一樣,是對犯罪單位和個人的懲罰。從罰金適用的法律依據、程序,適用的對象、目的,都不能在其和債的關系之間找到共同之處。由于罰金是對犯罪的懲罰,所以法律規定,當被懲罰對象死亡,刑事審判應當終止。企業破產是企業的死亡,對破產企業進行清算,只是在為其辦“后事”。如果強制破產企業繳納罰金,無異于對已死亡的人判處刑罰。如果罰金可以當做破產企業的債權申報,那么是否自然人所受的刑罰也要由其繼承人繼承呢?可見,罰金可以申報債權不但沒有法律依據,在法理上也是難以成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