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執行申請的要點是怎么樣的

導讀:
只作程序上的審查,即只要破產清算組依照規定向債務人發出了書面限期清償通知,債務人收到后七日內既未提出異議,又未清償債務,法院就應裁定強制執行。那么破產債權執行申請的要點是怎么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只作程序上的審查,即只要破產清算組依照規定向債務人發出了書面限期清償通知,債務人收到后七日內既未提出異議,又未清償債務,法院就應裁定強制執行。關于破產債權執行申請的要點是怎么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清算組應當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于限定的時間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內提出,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又沒有正當理由不在規定的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裁定后強制執行……”。這是處理破產企業債權的法律依據,此規定看起來簡單易行,但在實務操作中,法院對破產清算組提交的破產債權執行申請如何審查,存在不同的見解。
只作程序上的審查,即只要破產清算組依照規定向債務人發出了書面限期清償通知,債務人收到后七日內既未提出異議,又未清償債務,法院就應裁定強制執行。這種理解,看起來非常合乎立法本意—法律為債務人設定了提異議的期間,如果他們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理應承受相應的法律后果。而且,這種理解,操作起來也非常簡單,能夠達到效率的目的。但是,卻會給債務人造成以下法律后果:
一、沒有抗辯權
法院僅對程序進行審查,不理會當事人對實體的異議,等于剝奪了當事人對實體抗辯的權利,有背法理,因為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尚會出錯,尚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實體進行再審,何況企業清算組的一個清償通知書。管理水平不高,帳務混亂,幾乎成為破產企業的通病,法院確實難以確保通知書中確認的欠款數額和債務關系真實性和合法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審查實體,不允許債務人申辯,勢必損害債務人的利益。
二、喪失財產權
如果爭議存在,而法院視而不見,只管機械的執行,讓當事人以喪失財產權為代價承擔怠于行使權利的后果,確實過于嚴重,有失公正。
三、遭遇強制措施
法院在執行中很可能會采取一些強制執行措施,比如,以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為由對債務人的人身進行限制,以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為由對其財產進行處分,等等,如此嚴重的法律后果又不給債務人申辯的機會—不對實體進行審查,顯然違背了人權法的基本精神。
四、法律后果難以恢復和彌補
如在執行完結后發現執行錯誤,而執行回的債權已作為破產財產分配給了企業的債權人,執行回轉就成為不可能。首先,企業欠債權人大部分債務被豁免,破產時能兌付的僅是一小部分,法院執行回轉時將這一小部分拿走,債權人心理恐怕不會承受,會影響社會穩定。其次,債權人受償的標的一般是經過評估拍賣的后的金錢,金錢是作為破產財產按比例清償給所有債權人的,去執行哪一個債權人?此外,取得執行標的第三人是通過合法途徑,善意獲取該物的,被執行人也就喪失了該物的追擊權,所以此執行后果從主觀上和客觀上均不可回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