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

導讀:
什么是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在稅收征管實踐中,一些納稅人長期拖欠稅款,又不積極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甚至干脆放棄到期債權,還有的納稅人以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低價轉讓財產的方式,逃避償還欠稅,損害了國家利益。為了有效防止國家稅收流失,新《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同時規定了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之后,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使代位權與撤銷權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欠稅人負擔。那么什么是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在稅收征管實踐中,一些納稅人長期拖欠稅款,又不積極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甚至干脆放棄到期債權,還有的納稅人以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低價轉讓財產的方式,逃避償還欠稅,損害了國家利益。為了有效防止國家稅收流失,新《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同時規定了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之后,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使代位權與撤銷權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欠稅人負擔。關于什么是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
在稅收征管實踐中,一些納稅人長期拖欠稅款,又不積極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甚至干脆放棄到期債權,還有的納稅人以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低價轉讓財產的方式,逃避償還欠稅,損害了國家利益。為了有效防止國家稅收流失,新《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同時規定了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之后,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條和新《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納稅人必須有欠繳國家稅款的行為;
2.必須有法定的代位或者撤銷事由。其中,代位法定事由必須是納稅人對其到期債權不受領,不積極收回,但又不清繳所欠稅款;撤銷法定事由有三種情況:一是納稅人無償放棄其到期債權;二是納稅人無償轉讓財產;三是納稅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3.納稅人的行為已經對國家稅收造成了損害。
4.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批準代位、宣布撤銷。
5.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或者撤銷權的范圍以納稅人欠繳稅款多少為限,不得隨意擴大。另外,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與撤銷權,不免除欠稅人的違法責任。行使代位權與撤銷權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欠稅人負擔。
相關:
1、代位權屬于實體法上的權利,它具有為強制執行準備的性質。代位權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的約定,它是債權人享有的實體權利,它規定的是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它是由法律規定而產生并依附于債權的一種從權利,它隨債權的產生而產生,隨債權的轉移而轉移,隨債權的消滅而消滅;從另一個角度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彌補了強制執行及一般擔保的不足,對債權不能獲償起了預防和補救作用。
2、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效力,并非從屬于債權人的特別權利。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權的法律效力的體現。盡管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但法律賦予了債權人直接向次債務人追索的權利,它體現的仍然是債權的法律效力,是債權對外效力的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