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再保人的代位求償權

導讀:
保險人代理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請求賠償權力。而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法上一項重要的制度,其派生于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而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的權利。關于再保險人是否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及其如何行使的問題,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學界也爭議頗多。本文擬從再保險合同的定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性質及再保險的功能出發,探討再保險人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理論依據,并進而探討再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的具體問題,以期對此問題有更進一步的認識。那么什么是再保人的代位求償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人代理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請求賠償權力。而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法上一項重要的制度,其派生于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而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的權利。關于再保險人是否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及其如何行使的問題,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學界也爭議頗多。本文擬從再保險合同的定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性質及再保險的功能出發,探討再保險人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理論依據,并進而探討再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的具體問題,以期對此問題有更進一步的認識。關于什么是再保人的代位求償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再保人的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權一般指代位追償權。代位追償權是保險基本原則之一。保險人代理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請求賠償權力。
轉移危險責任的一方,在保險術語上稱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承受危險責任的一方,稱為分保接受人或分保接受公司。我國法律規定:“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分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
”所謂再保險合同,是保險人以其承擔的保險責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作為保險標的,向其他保險人轉保而訂立的保險合同。而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法上一項重要的制度,其派生于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而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的權利。
關于再保險人是否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及其如何行使的問題,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學界也爭議頗多。本文擬從再保險合同的定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性質及再保險的功能出發,探討再保險人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理論依據,并進而探討再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的具體問題,以期對此問題有更進一步的認識。
1.從再保險的定位來看,再保險合同屬于新類型的財產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是否屬于保險合同及屬于何種類型的保險合同,是關系到再保險人是否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的關鍵問題。
(1)從再保險合同的標的看。
再保險合同的標的是“原保險人向原被保險人所承保的責任”。這表明再保險是原保險人對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責任,為契約上的給付義務,屬于財產保險的范疇,并非新型合同說所認為的獨立于人身保險合同與財產保險合同外的新型保險合同。
同時表明再保險合同是一種消極的利益,具有單一性。這與原保險合同等同說認為保險標的可以為財產或者其他有關利益或者被保險人的身體和生命,具有多樣性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從形式上看,雖然責任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最終體現為以一種給付為內容的行為,但不能混為一談。責任保險合同的標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擔的賠償責任”,屬于約定或者法定的責任。
再保險合同的標的則為契約上的給付,屬因合同而產生的債務。責任和債務在法律上有著本質不同,這也決定了再保險合同的標的不同于責任保險合同的標的。
(2)從再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看。
根據保險法學的相關理論,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般可以分為四類,即“1)財產上之現有利益;2)期待利益;3)責任利益;4)有效契約之利益”。再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性質上屬于“有效契約之利益”,雖然和原保險合同在保險范圍上存在同一性,但和原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存在明顯的區別,因此原保險合同說不能成立。
再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是基于有效的保險合同而創設的給付義務,它源于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其保險責任的內容及其相關的限制都以合同為準,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而責任保險的保險利益屬于“責任利益”,屬于法律上的責任,以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其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為前提,將此“責任”保險標的,向保險人投保,以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
因此,再保險合同與責任保險合同在保險利益上存在本質區別。
(3)從再保險實務看。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為填補損失的保險合同,只有因保險事故而受到損害的被保險人,才得以請求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而再保險實務中,再保險人的給付義務,不以原保險人對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實際履行保險給付或者賠償義務為要件,即使原保險人尚未對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履行保險給付,再保險人亦應向原保險人履行再保險給付義務。因此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說與再保險實務相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