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的積極作用

導讀:
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296條又規定:“債權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的,不受民事訴訟法第219條所規定期限的限制。那么債權憑證的積極作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296條又規定:“債權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的,不受民事訴訟法第219條所規定期限的限制。關于債權憑證的積極作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債權憑證制度,保留了當事人私法上的請求權,發放債權憑證,確立了執行程序中債權保留制度,可以解決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在執行終結后,仍受法律強制力保護的問題。(2)這種制度只是本次執行程序終結,而非執行程序的徹底終結,這對《民事訴訟法》第條規定的六種終結執行情形是一種創設性突破,當然這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296條又規定:“債權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的,不受民事訴訟法第219條所規定期限的限制。”
2、債權憑證對被執行人形成了“一輩子負債”的心理,它具有無形的心理震懾力量,迫使部分被執行人履行了還款義務,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