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擔保責任余額存續期限

導讀:
什么是擔保責任余額存續期限擔保責任余額就是擔保公司對外擔保余額中扣除未承擔責任額以外的余額。第28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比較《暫行辦法》和《風險管理辦法》,不難發現,相關變化在于:第一,擔保責任余額限制的參照對象發生變化,由實收資本到凈資產,體現了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的監管思路轉變,堪稱更為合理。那么什么是擔保責任余額存續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擔保責任余額存續期限擔保責任余額就是擔保公司對外擔保余額中扣除未承擔責任額以外的余額。第28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比較《暫行辦法》和《風險管理辦法》,不難發現,相關變化在于:第一,擔保責任余額限制的參照對象發生變化,由實收資本到凈資產,體現了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的監管思路轉變,堪稱更為合理。關于什么是擔保責任余額存續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擔保責任余額存續期限
擔保責任余額就是擔保公司對外擔保余額中扣除未承擔責任額以外的余額。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金[2001]77號,以下簡稱《風險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擔保機構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0%;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一般不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過10倍。
七部委發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一番修正。《暫行辦法》第27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第28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比較《暫行辦法》和《風險管理辦法》,不難發現,相關變化在于:第一,擔保責任余額限制的參照對象發生變化,由實收資本到凈資產,體現了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的監管思路轉變,堪稱更為合理。第二,《暫行辦法》適用的對象是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管理辦法》適用的對象不限于融資性擔保公司,因此不能說《風險管理辦法》的規定過時,只能說對于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再適用。第三,《暫行辦法》增加了對被擔保人關聯方和發行債券擔保的責任余額限制。第四,《暫行辦法》提高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放大倍數限制。作為擔保公司、合作銀行和監管部門,應當與時俱進,不應還在有關合同文件中參照《風險管理辦法》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提出各種要求,但十分遺憾的是,總能時不時地看到一些現代版的刻舟求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