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期限和訴訟時效

導讀:
連帶擔保責任的訴訟時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對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作了規定,但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條件和起算日期卻只字未提。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的詮釋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那么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期限和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擔保責任的訴訟時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對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作了規定,但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條件和起算日期卻只字未提。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的詮釋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關于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期限和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期限和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即指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具體說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
保證期間屬于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于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
連帶擔保責任的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對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作了規定,但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條件和起算日期卻只字未提。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這是因為連帶責任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承擔著同樣的責任和義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承擔義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義務,又可以同時要求主債務人和保證人共同承擔義務。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合同糾紛已經審判或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義務后,才承擔不能執行的部分的義務。
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的詮釋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與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不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無須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也無須等待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而只須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并且從提出要求之日起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