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擔保物權消失的原因

導讀:
以上原因均可導致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保全債權的目的不復存在。擔保物權的種類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所設定的一種他物權。根據我國《民法典》,擔保物權一般分為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那么被擔保物權消失的原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上原因均可導致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保全債權的目的不復存在。擔保物權的種類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所設定的一種他物權。根據我國《民法典》,擔保物權一般分為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關于被擔保物權消失的原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擔保物權消失的原因
一般來說,被擔保物權消失原因主要有五個方面:
1、清償,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清償全部主債權,從而使債消滅的行為;
2、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到期債務,債務人將清償標的交付給特定提存部門或約定的第三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3、抵銷,是指擔保物權人與債務人互負債務,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符合抵銷條件而導致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4、免除,是指擔保物權人在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全部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致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5、混同,是指擔保物權與債務因婚姻、繼承、合并等原因同歸于一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以上原因均可導致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保全債權的目的不復存在。
擔保物權的種類
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所設定的一種他物權。根據我國《民法典》,擔保物權一般分為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抵押權: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占有地將自己的特定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有權從該抵押財產的價值中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質權:又稱質押,指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指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并就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