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在審判實務中如何實現

導讀:
擔保物權在審判實務中如何實現我國關于擔保物權實現方式的法律規定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明確了抵押權實現途徑上協商不成時抵押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這些規定關注了擔保物權實現的便捷需求,降低了擔保物權的實現成本。那么擔保物權在審判實務中如何實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物權在審判實務中如何實現我國關于擔保物權實現方式的法律規定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明確了抵押權實現途徑上協商不成時抵押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這些規定關注了擔保物權實現的便捷需求,降低了擔保物權的實現成本。關于擔保物權在審判實務中如何實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物權在審判實務中如何實現
我國關于擔保物權實現方式的法律規定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該規定所涉及的擔保物權僅為抵押權,其實現的方式僅為折價和變賣兩種,并不包含拍賣,且未對抵押權實現的相關訴訟渠道或程序予以規定,從而導致實踐中難以得到確實的適用。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明確了抵押權實現途徑上協商不成時抵押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在主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擔保合同未經審判,人民法院不應當依據對主合同當事人所做出的判決或者裁定,直接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為了解決抵押權人向法院提出訴訟導致抵押權的實現程序復雜、漫長且成本高昂的問題,物權法立足于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對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非訟實現途徑進行了制度創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這些規定關注了擔保物權實現的便捷需求,降低了擔保物權的實現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