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實現擔保物權的條件是什么

導讀:
擔保財產標的額超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管轄權異議的規定不適用于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那么申請人實現擔保物權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財產標的額超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管轄權異議的規定不適用于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關于申請人實現擔保物權的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條件是什么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條件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一、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性質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民事訴訟法》,將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列入特別程序。
二、法院的審限、審級及審判組織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依照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查。擔保財產標的額超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三、關于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管轄法院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同一債權的擔保物有多個且所在地不同,申請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的順序有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違反該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關于管轄權異議問題,實現擔保物權適用特別程序,具有非訴性。管轄權異議的規定不適用于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同樣,不動產專屬管轄系訴訟案件中的管轄規定,在特別程序案件中不應適用。
因此,對于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中的管轄異議,法院無需作出裁定,也不應再經過管轄異議上訴程序,如果受理法院審查后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應當提交的材料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記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二)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抵押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者質權出質登記證明等;
(三)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
(四)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
(五)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實踐中當然還包括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