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是否可轉讓

導讀: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債權轉讓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為了使債權轉讓不至于成為申請執行人轉嫁執行風險和被執行人逃避與拖延履行的“合法事由”,應當明確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債權轉讓行為失效期限或者失效條件,當失效期間屆滿或失效條件成就、或者受讓人提出抗辯、異議或請求撤銷時,經審查確認可以宣告債權憑證轉讓行為喪失法律效力。那么債權憑證是否可轉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債權轉讓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為了使債權轉讓不至于成為申請執行人轉嫁執行風險和被執行人逃避與拖延履行的“合法事由”,應當明確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債權轉讓行為失效期限或者失效條件,當失效期間屆滿或失效條件成就、或者受讓人提出抗辯、異議或請求撤銷時,經審查確認可以宣告債權憑證轉讓行為喪失法律效力。關于債權憑證是否可轉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憑證是否可轉讓
1、債權憑證可以轉讓給第三人,但是要通知債務人的,未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2、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如何理解債權轉讓憑證的有效條件
1、符合法律對債權轉讓的規定且不屬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禁止轉讓的內容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即債權轉讓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債權轉讓由執行法院主持且各方當事人達成書面債權轉讓協議
即申請執行人的強制執行請求權可以通過執行法院主持的債權轉讓活動得到變通行使。
3、受讓人與當事人存在權利義務關系且有利于申請執行人實現其債權
即債權轉讓的目的必須是促使被執行人清償債務。如因受讓人對執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加入,可以達到債權憑證出讓人與受讓人債權債務關系抵消、向債權憑證的出讓人代位清償、受讓人與被執行人債權債務關系合并或抵消等目的,使原債權債務關系消滅或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成為可能。
4、債權憑證的轉讓應當規定失效期限或失效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