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可以轉讓嗎

導讀:
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對此種性質的債權轉讓作出明確規定,法無禁止即可行,因此,生效的法律文書可以進行債權轉讓。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那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可以轉讓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對此種性質的債權轉讓作出明確規定,法無禁止即可行,因此,生效的法律文書可以進行債權轉讓。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關于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可以轉讓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可以轉讓嗎
一、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能不能轉讓
這是一個新型的法律實務問題,目前尚沒有直接法律規范給予明確解答。
從理論界以及司法實踐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觀點及相應的操作方法:
1、認為轉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屬于買賣法院生效裁判文書,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不得轉讓,因此,相應的債權轉讓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目前相當數量的學者及法官持此觀點,并且有相應的判例,可在網上查詢。
2、認為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是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債權人通過合法的方式進行轉讓應受法律保護。
該觀點認為,債權轉讓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只要是合法債權,只要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范以及社會道德,法律不應當進行過多干涉。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對此種性質的債權轉讓作出明確規定,法無禁止即可行,因此,生效的法律文書可以進行債權轉讓。
3、從本律師親自辦理的案件來看,某中級法院支持了依據生效法律文書進行的債權轉讓。
總之,在法律界未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如此操作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建議債權轉讓前與當地法院進行溝通,取得法院的認同,如果將來債務人對此提出異議,以便法院對債務人的異議不予支持。
在假設該債權可以轉讓的情況下,當然應當依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二、債權轉讓有哪些種類
1、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2、債務重組轉讓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3、伴隨非貨幣性交易的轉讓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4、形成或有負債的轉讓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于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三、法律規定哪些債權不能轉讓
轉讓不得轉讓債權的,一般情況下,合同應按無效處理,但應區別不得轉讓債權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有:
(一)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目前,有的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轉讓協議中設置了禁止轉售條款,目的在于防止購買者炒作債權,通過對債權再度轉讓獲取商業利潤。有觀點認為,如果受讓人再度轉讓,其轉讓屬無權處分,我們認為應從另一角度進行認識,因受讓人既已經取得債權,雖雙方對于再行轉讓有限制,但限制并不意味著剝奪債權,受讓人再行轉讓的行為對出讓人構成違約,除非受讓人為惡意,再次受讓人仍可取得債權。主張第三人為惡意的,應負舉證責任。但如果債權轉讓合同有禁止轉讓的記載時,推定第三人為惡意。
(二)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這類債權要么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系,要么基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系產生,如扶養請求權、雇主對于雇員、委托人對于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認為,由性質上不得轉讓的債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