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由怎么確定呢

導讀:
有的法院在審理這樣案件中,認為債權轉讓糾紛案件是一種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轉讓,所以統統地就把這樣案件案由定為欠款糾紛。如果這兩個法律關系不是同一個合同關系,比如,第一個法律關系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第二個法律關系是加工承攬合同欠款糾紛;那么糾紛的案由又怎么確定呢。那么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由怎么確定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的法院在審理這樣案件中,認為債權轉讓糾紛案件是一種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轉讓,所以統統地就把這樣案件案由定為欠款糾紛。如果這兩個法律關系不是同一個合同關系,比如,第一個法律關系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第二個法律關系是加工承攬合同欠款糾紛;那么糾紛的案由又怎么確定呢。關于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由怎么確定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的法院在審理這樣案件中,認為債權轉讓糾紛案件是一種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轉讓,所以統統地就把這樣案件案由定為欠款糾紛。
在審判實踐中,債權轉讓通常要涉及到三方當事人,轉讓人(債權人)、受讓人和債務人。也就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關系,即轉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另一個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后,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又形成新的法律關系。因此,在債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受讓人及債務人之間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關系。
二、在審理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中,我們將如何確定此類案件的案由呢?
從一些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經驗看,如果轉讓人與債務人之間和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這兩個法律關系是同一個合同法律關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個合同法律關系的案由(比如,第一個法律關系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第二個法律關系也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那么就用買賣合同欠款糾紛)。
如果這兩個法律關系不是同一個合同關系,比如,第一個法律關系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第二個法律關系是加工承攬合同欠款糾紛;那么糾紛的案由又怎么確定呢。有的法院在審理這樣案件中,認為債權轉讓糾紛案件是一種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轉讓,所以統統地就把這樣案件案由定為欠款糾紛。
三、因此,實踐中各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確定的案由是不一樣,對此有必要對案由進行統一的問題。
首先,結合在審理此類案件的審判實踐,筆者談談個人的看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合同法之后,新的法律制度出臺,使各級法院在掌握案由上存在一些分歧,所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發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解釋,但對債權轉讓糾紛案件的案由未有明確劃分,且各種欠款糾紛又被劃分到諸多合同當中,因此,2000年以后各級法院在審理欠款糾紛案件時,對案由更加進行明確細化,如:某某合同欠款糾紛,我們認為是非常準確的。
其次,在債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通知債務人后,該債權轉讓協議發生法律效力。這樣,對于受讓人來說,成為了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訴訟屬于債務糾紛。雖然在債權未轉讓之前,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任何的欠款債務關系,但是債權轉讓之后,它們之間就形成具有法律意義上債權債務關系,是基于債權轉讓協議將它們之間聯系在一起,且轉讓協議是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在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應將此類案件的案由確定為債權轉讓合同欠款糾紛,筆者認為是比較準確的,也符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