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確定債權轉讓原則

導讀: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主張債權轉讓與作為其基礎的被轉讓合同是相分離的,是不要因的合同。認為債權轉讓合同是一種要因的買賣合同。換言,即是將不確定的債權轉換為確定的債權來處理。這就是不確定債權轉讓還應遵循的原則,不確定通過一定的方式是可以確定的。真實、合法就是不確定債權轉讓必須遵循的一個原則。那么不確定債權轉讓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主張債權轉讓與作為其基礎的被轉讓合同是相分離的,是不要因的合同。認為債權轉讓合同是一種要因的買賣合同。換言,即是將不確定的債權轉換為確定的債權來處理。這就是不確定債權轉讓還應遵循的原則,不確定通過一定的方式是可以確定的。真實、合法就是不確定債權轉讓必須遵循的一個原則。關于不確定債權轉讓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交易的頻繁,債的關系在民商事關系中越來越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而債權讓與制度,對于促進交易、加快債的流轉、促進經濟發展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合同法》雖然也對此作出了相關的規定,但是尚不完美。在法律規定不是十分完善的情況下,需要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努力做到誠信及謹慎,也需要司法人員提高自己的素養,在案件的代理、審理中做出最恰當的判斷。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
不確定債權轉讓作為一種現實存在,除遵循上述原則外,還應遵循什么原則?
1、債權轉讓的性質
探討這樣的問題,應從我國《合同法》立法的目的、原理上開始。債權轉讓的性質,立法者和學者有不同的觀點,主要有三種學說:
(一)不要因的準物權合同說。學說以德國法為代表,以物權行為為理論基礎。主張債權轉讓與作為其基礎的被轉讓合同是相分離的,是不要因的合同。
(二)要因的買賣合同說。學說以法國法為代表。認為債權轉讓合同是一種要因的買賣合同。
(三)合同說。學說以英美法為代表,在英美法系,“轉讓”一詞一般僅用于財物權利的轉移,以區別于對特定財物的轉移。主張合同讓與是一種合同。讓與權利合同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才有效。
通過我國法學家們細致的甄別、探討,我國《合同法》采用了債權轉讓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將合同權利作為轉讓的標的來看待,轉讓合同就意味著權利人對其權利實施了處分行為。
2、將不確定的債權轉換為確定的債權來處理
就債權標的的不確定我們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來加以區分,一種是轉讓時不明確的,一種是自始至終無法明確的。
自始至終無法明確的債權因債權作為合同轉讓標的是必須明確的,無法確定即意味著標的不明確,合同主要且必備的條款不具備而不能成立。
轉讓時不明確的債權,必須是通過一定方式可以確定的。即是將不明確的債權通過特定方式和程序來確定。換言,即是將不確定的債權轉換為確定的債權來處理。這就是不確定債權轉讓還應遵循的原則,不確定通過一定的方式是可以確定的。因此,由于這種轉化,不確定的債權被確定以后還應遵循債權轉讓所應遵循的一般的程式。此時,原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轉讓效力是待定的,其通知債務人的行為的效力取決于轉讓行為的效力。
3、轉讓債權需真實存在且合法
為此,債權作為合同的標的,其本身的無體、實存的特征與其他標的不同,是值得重視的。根據古老的拉丁法諺“任何人不得轉讓自己并不擁有的權利”,決定了此種轉讓的債權必須是真實存在的權利,而且是合法的。一個真實存在但不合法的債權對于債權人及受讓人、債務人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故合法性是其當然之意。真實、合法就是不確定債權轉讓必須遵循的一個原則。
4、明確債權的兩類情形
不明確的債權實際上可以分為兩類情況。一類情況是,債權人轉讓時債權標的的內容、數量、質量等等就是不明確的,即只有債權本身的存在是明確的,但具體內容全部或部分是不明確的(本文案例即屬于該情形)。這種不確定性往往來源于債權產生時雙方約定的不明確性。在商業活動中,因為交易習慣,有時候合同雙方對標的的內容約定往往并不是特別確定,而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一步步具體化。如收購水果、蔬菜等的合同,往往是長期的,價格、質量等隨著季節的不同而異,雙方常需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另行協商。由類似合同而產生的債權,本身就具備一定的不確定性。當然還有一種不明確是由于合同一方的疏忽或沒有經驗造成的。此類債權一經轉讓,這種不明確的弊端就很容易凸現出來。受讓人的主張往往會遭到債務人的抗辯,雙方由此而產生糾紛。而債權的內容確定,離不開債權人的參與。債權人既然將債權轉讓給受讓人,那么為了受讓人的利益,債權人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因此,受讓人可以要求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證據來證明債權的內容。法官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除了雙方的證據之外,還應當綜合考慮時間、地理情況等相關因素來對債權作出確定。
另一類情況是,雙方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債權本身實質上是明確的,因為交易關系的復雜,雙方互負債務、結算方式等原因,導致出現這樣的情況:債務人所認可的數量同被轉讓的債權存在差異。而此時債務人往往是通過合法行使抗辯權、抵銷權來獲得制成的。對于這類情況,只需要通過一個確定的過程就可以使債權明確化。通過雙方所提交的證據,可以確定實際的債權狀態。而確定往往會產生不同的結果:一種是,債務人的抗辯不成立,所提交的證據不能支持其主張,實際能夠確定的債權是大于或等于所轉讓的債權數額,這種情況下,債權轉讓完全是有效的,債務人向受讓人履行債務。第二種情況是,債務人行使抗辯權之后,通過證據所能確定的債權小于所轉讓的債權的數額。此時,債權轉讓部分有效,即僅對最終所確認數額部分有效,債務人僅對所確定的債權數額承擔償還義務。第三種情況是,通過雙方的質證之后,債權是負數或零,即實際上已經沒有債權的存在。這種轉讓對債務人、受讓人、原債權人均是當然無效的,債務人無需對此做出任何償付。




